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应急能力建设、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危化品物资储备库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制定分配方法,合理选择因素和赋予相关权重,清晰界定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管理。
(二)突出重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起基础性、决定性、关键性的领域和环节,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顺利推进,支持各地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和检查资金使用绩效。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绩效目标、支持领域和重点,做好预算编制、管理和执行,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和绩效评价。
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年度项目的预算编制、立项审批、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范围、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专项整治;购买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服务;政府综合督查、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检查;落实“1+3+5”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商贸企业自查申报和“一企一标准”制定落实等。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省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省属企业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点隐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突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监管部门隐患治理必须配备的监控、预防等设备装备采购等。
(三)应急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效能等。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油气管线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训练、培训、装备更新;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等。
(五)省级危化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运行、维护,易耗物资(活性炭、洗消粉、烧碱、漂白粉)更新;购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储备物资、装备等。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立法;购置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建设所需的装备、设备等。
(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视频会议系统等开发、建设、运用和维护等。
(八)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表彰奖励。
(九)全省重大安全生产突发、应急事件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预留10%的预备费,用于安排重大安全生产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经费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经费保障。
第八条因素法分配选取的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业务工作量因素权重60%。主要考虑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急能力建设工作情况等因素
1.安全生产大检查因素(20%)。主要考虑各州(市)企业数量、企业自查申报排名因素。
应分配金额=资金总额×各州(市)分配系数×20%
各州(市)分配系数=M1+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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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
某州(市)企业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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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企业总数 |
M2=某州(市)企业自查申报排名对应的比例×50%
其中,某州(市)企业自查申报排名1-5名,对应的比例为0.1;6-11名,对应的比例为0.05;12-16名,对应的比例为0.04。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因素(20%)。主要考虑各州(市)重大隐患等因素。
应分配金额=资金总额×各州(市)分配系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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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 分配系数= |
某州(市)重大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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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重大隐患总数 |
3.应急能力建设因素(20%)。主要考虑各州(市)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危化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运行维护因素。
应分配金额=资金总额×各州(市)分配系数×20%
各州(市)分配系数=M3+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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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
(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个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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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应急救援基地+危化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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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 |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个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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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应急救援队伍个数 |
(二)年度重点工作调整系数因素权重20%。根据本年度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结果因素权重10%。项目完成后各州(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结果(优、良、中)设定不同的补助系数,分别对应比例为0.5、0.3、0.2。评价结果为差的不予补助。
应分配金额=资金总额×各州(市)分配系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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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 分配系数= |
某州(市)考核结果对应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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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考核结果相同的州(市)个数 |
(四)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点县、贫困县因素权重10%。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点县、贫困县进行倾斜。
应分配金额=资金总额×各州(市)分配系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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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 分配系数= |
某州(市)重点县个数+贫困县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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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重点县、贫困县总数 |
第九条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适时对以后年度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并在下达经费时一并通知各州(市)。
第十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省政府要求,由省安委会牵头组织,依据所签订目标责任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州(市)及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底之前上报次年的安全生产规划和扶持方案。各州(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安全监管局对各州(市)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后,编制全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在60个工作日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各地在安排专项资金项目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分别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等信息。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具体安排、项目完成进度等情况。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执行进度慢和结余资金大的州(市),将相应调整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等,如实提供所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至3年内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存在其他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企〔2012〕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