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既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又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力措施之一。当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仍存在力量不足、能力不强、行为不规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社会化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恶性竞争等情况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现就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以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服务公众安全教育为目标,坚持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搭建服务平台,壮大服务市场,规范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提供社会化服务。
科学统筹社会化服务机构布局,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安全生产工作需求为导向,把互联网+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责任保险、安全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业协会等社会服务资源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到2020年,全省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服务机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纳入创业鼓励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断解决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过程中需要突破的政策难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的环境。
(二)坚持部门推动。各部门通过运用政策、建立制度,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动寻求社会化专业服务,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维护服务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坚持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市场竞争选择机制,通过招标竞标、公开采购、买卖方双向选择等多种形式,促使社会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四)坚持企业自愿。在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杜绝政府部门干预,不搞强制性任务安排和指定性行政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
1.严格准入管理。适时加快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改革,提高设立标准条件,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严禁设立备案、保证金等限制进入门槛。服务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要按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告知服务对象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2.发展壮大服务力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评价评估、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机构“一体化”建设。鼓励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健康评价机构整合优势资源,打造品牌服务企业,建立服务质量高、专业技术精、业绩信誉好、抗风险能力强的多功能综合性服务主体。到2020年,全省培育6户“一体化”品牌服务机构。
3.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以及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通过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随机抽查服务机构、随机抽查服务项目、随机安排执法人员,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约谈通报制度,进一步规范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二)建立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机制。
1.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不断加大推行力度。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监管系统相结合,引导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保险价格浮动费率调动社会相关方面的积极性,共同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撑,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作用。
2.丰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种类。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原有高危行业意外险的基础上增加雇主责任险、企业财产损失险等险种。在原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基础上,增加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强化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规范要求。加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按保费提取一定比例事故预防资金,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组织专家指导投保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建设、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安全技术研究和推广等事故预防工作。
(三)推进安全生产培训社会化服务建设。
1.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分区域、分行业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教学体系、考试体系、信息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大型企业、设计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中心等社会机构利用优势资源开展安全培训,支持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2020年前,省、州(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至少各培育1户综合性品牌培训机构;其他高危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至少各培育1户专业品牌培训机构。
2.加快培训教材及网络资源建设。鼓励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大纲制修订、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安全生产培训基础工作。2020年底,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一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制度建设、事故案例分析、应急救援等综合性精品系列教材。同时,以实施全国安全生产网络学院建设工程为契机,依托云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网、云南省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学院,融合国家网络培训资源,形成规范、兼容、开放、共享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教育平台,通过打造门类齐全的“精品”教学视频,建立课程“超市”和电子图书馆,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其他有条件的行业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络培训资源平台。
3.加强培训考试建设。建立更加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彻底改变教考不分、考试手段落后、信息管理混乱、执行标准不严等现象。以云南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为平台,开发模拟培训考试系统,建立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建成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审核、档案管理信息数据库,并实现联网查询。依托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检测检验实验室,推进安全生产实际操作培训和考试点建设。不断完善考试大纲、考试标准和考试题库建设,实现国家题库与省级题库相结合。2017年底前,建成16个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实现理论考点州、市全覆盖,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信息全部进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2018年底前,建成一批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和考试点,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信息全部上云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网,实现全省联网查询;2020年底前,建成1至2个涵盖特种作业42个考试科目的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名师工程,分行业和工种遴选教师,以法律法规专家、专业人才、领导干部、企业高管、优秀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为主,建立省级和州市级门类齐全的优质师资库。不断完善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教师座谈会,开展1次课件评比,表彰1次优秀教师;建立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安全培训的教师应持有《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从2017年起培训机构要优先选用持证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再教育应不少于40学时。2018年底前,完成分行业和工种省级师资库管理平台的建设,建立师资联聘、共享和动态管理机制;2020年,分门别类建成100人优质师资库。
5.创新培训模式。建立供给式培训服务机制,加大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力度,加强实作实训和仿真式、模拟式、体感式等安全培训模式建设;探索建立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教育相结合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变“招工”为“招生”的教育培训方式,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以实际操作技能为重点的培训考核模式,培育安全素质高的新型产业工人。2018年底,实现全省培训教材统一、培训标准统一、考试题统一的发展目标;2020年底,争取建成1个全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综合实训基地。
6.构建安全生产“大宣传、大培训”工作格局。充分利用新闻客户端、政务网站、数字卫星平台和“双微”平台协同工作;推进城乡安全文化一体化发展,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大力推动“平安农机”示范县、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建设,创建具有云南特色的安全文化。在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建设云南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以点带面,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培训挂牌督办制度,对违反培训规定学时、教师无证上岗、教学秩序混乱、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严厉追责。
(四)推进注册安全工程管理机制建设。
1.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机制。构建以用为本、科学准入、持续教育、市场化发展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格局。按照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分级考试评定和考试大纲要求,规范注册管理、考试评定和登记服务等工作;探索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依托网络教学资源,建立贯穿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生涯多层次、多途径继续教育机制,并完善考核工作;支持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社会团体,搭建注册安全工程师服务、交流、自律、维权平台。2018年底前,推动组建云南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协会。
2.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发展的有关意见,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与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准入条件联合审查机制,严格准入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及时告知属地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2020年前,全省培育10所服务质量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3.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服务。依法监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他行业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良好氛围。
(五)推进社会行业组织建设。
1.加强社会行业组织机构建设。支持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成立社会团体,搭建安全管理、交流、自律、维权服务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参与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标准化、应急救援等社会化服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行业(学会)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服务。相关社会组织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提升社会组织业务支撑能力。通过转移、委托、授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社会组织承担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起草、绩效评估、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纳入相关行业领域人才工作规划,大力培养适应市场化需求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的沟通联络,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督促社会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按规定公开承接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社会组织以行政机关名义或变相以行政手段承接服务项目,严禁充当“二政府”和“红顶中介”,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四、保障机制
(一)完善推动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巡查工作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同时,要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安全生产,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科研,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攻关。深入推广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先进技术装备,建设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示范工程。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第三方支撑运行机制,引导有实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支持科研机构联合上下游企业、科技园区等,打造区域性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联盟,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三)有序扩大服务市场需求。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对接。依托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服务平台,鼓励省内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入中介超市,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到中介超市寻求专业技术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在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相对集中地区和涉氨制冷、冶炼铸造等专业监管难度较大单位,引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机制。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中小企业安全技术服务资助行动计划,对安全生产风险突出、自身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除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长期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获得安全生产服务的企业,可视同其配备了相应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监督管理。一是实行网上监管。依托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服务机构信息监管平台。凡是在云南省内开展项目服务的,一律将社会服务机构基础信息和服务工作有关情况录入监管系统,服务机构定期公开服务人员、项目、程序、收费参考标准和技术服务报告等信息,实行网上全过程管理,强化服务过程控制。二是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将社会化服务机构纳入执法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特别是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依法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人员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实行退出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问题的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中止服务等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信用情况作为资质认定、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融资授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个人安全生产职业记录。同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社会化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黑名单”管理:一是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二是租借或挂靠资质以及转包项目的;三是出具失实报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是采取商业贿赂、恶意降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造成恶性竞争的;五是一年内2次被行政处罚的(不包含警告和责令限期整改);六是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间,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监管。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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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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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