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6〕94号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4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全面提升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下简称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科学分析决策,服务和保障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选聘及应急管理专家组的工作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是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跨部门、多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同时作为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并可视情况从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授、管理人员等中选聘。
第四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由省安全监管局领导。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五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政策、法规规章、标准等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应急救援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规定的制定工作,参与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处置、评估等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工作;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应急管理专家参加应急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在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省安全监管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应急管理专家组的组织
第八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管理,分为矿山、危化和烟花爆竹、职业卫生、建筑施工、冶金和机械、交通6个小组,共计40~50人。
应急管理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各小组设负责人(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专家组活动。
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各小组负责人由专家组会议民主选举或由省安全监管局指定产生。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期满根据情况续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了解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危险源情况,能够对危险源进行科学地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意见;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正确意见建议;
(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较深造诣,经验丰富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选聘:
(一)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向有关单位发出专家推荐通知,提出应急专家组成员条件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各单位按条件要求提交推荐名单。
(二)被推荐的专家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根据各单位推荐名单,提出应急管理专家组名单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四)颁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聘任书》。
已经被聘为省级安全生产专家的成员可直接填写《专家登记表》,经审核后作为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省安全监管局指派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参加上述相关工作,并提供时间保障。
第三章 应急管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公务时,有权调阅应急涉及单位有关资料、图纸;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客观公正的进行工作。
(三)按时参加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相关工作及有关会议,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应急管理专家组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研究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开展应急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和应急培训。
(六)专家拥有参与安全应急技术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由专家本人提出意见,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应急管理专家组的管理
第十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具体负责专家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承办应急管理专家选聘、增补和表彰奖惩工作。更新和维护应急管理专家组信息,记录应急管理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二)指导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定期召开应急管理专家组会议,通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并部署安排应急管理专家组年度工作。
(三)组织、协调应急管理专家参加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
(四)向应急管理专家提供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资料,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相关保障;
(五)建立专家组数据库,统计专家所参加的相关活动和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一年不参加省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工作任务,将视为自动解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应急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派出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以应急专家组名义进行个人活动的;
(三)工作中有受贿或徇私舞弊等不廉洁行为的。
第五章 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专家组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省安全生产应急规划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拟定;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对策。
(二)参加省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州、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研究、评审;参与上述各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三)参与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科学的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邀参与事故调查分析,起草技术分析报告。
(四)分析确认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方案;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和合作。
(五)完成省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应急管理专家参与时,由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根据所需专业提出专家名单,经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同意后,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及个人。专家接到通知后,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相关任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出现变化,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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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1月至3月全省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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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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