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
2017-11-22 16:52:58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

云安监管办函〔201756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7225号),现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启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系统启用准备

  (一)完成政府端帐号注册授权工作。政府端帐号注册和授权需在11月25日前完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与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均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国家总局网站业务系统第17个),3个系统帐号通用,管理员共用。已有帐号的用户可由系统管理员增加职业卫生信息员权限后使用。新注册的职业卫生统计信息员可按《职业卫生操作手册》先注册(资料请从公共信箱ynaj135@126.com下载),再由系统管理员授权。

 (二)督促企业注册企业帐号。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对照《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职业并严重行业分类和代码,督促相关企业在12月31日前完成帐号注册(企业帐号不需要授权)。

二、扎实开展职业卫生统计填报

(一)督促企业开展填报。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按照“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督促指导属地企业掌握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在2018年1月1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填报。

(二)按时完成统计上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按时在系统中逐级汇总上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每年县级安全监管局11月10日前统计上报,州市11月12日前统计上报,省级11月15日前统计上报。因系统初用,2017年延长统计上报时限,县级在2018年1月22日前统计上报,州市1月23日前统计上报,省级1月24日前统计上报。

三、加强业务培训

省局近期将组织视频会议培训,请各级安全监管局认真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和企业人员参加(会议日期另行通知,培训资料请在公共信箱下载)。按照《统计制度》“企业可手工填报报表”的相关规定,请通知无网络上报条件的企业携带纸质报表,培训后集中填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统计是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各地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和安监总厅统计函〔2017225号的要求狠抓落实。省局和各州(市)职业卫生业务处(科)室要加强县区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基础数据审核与汇总分析,及时纠正问题。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统筹开展。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负责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填报、审核省属企业填报信息、编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和督促指导州(市)职业卫生业务工作。省局规划信息处负责职业卫生综合统计和系统维护工作。各州安全监管局汇总本及所辖县(市、区)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人员名单,于1210日前报省局规划信息处

(三)保证各系统数据一致。各单位填报数据时,企业基本信息要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中企业基础信息保持一致;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要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备案管理系统保持一致。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

2.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1121

(联系人:职安处:冯泽立,电话:0871-68025595;规划信息处孔严,电子邮箱:10131275@qq.com,电话:0871-68025596。


附件列表:

征集2018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通知.pdf

附件列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pdf

职业卫生 统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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