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6-30 18:02:11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问题的复函

 

临沧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审批单办2017-35054393号),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你市提出的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是否纳入转型升级范围的问题

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标高高差不超过10米(含10米)的小型采砂场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不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范围,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开采许可。

二、关于企业在办理采矿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是否将“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采矿权登记的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的问题

 

 

 

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企业办理采矿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不应将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采矿权登记的意见作为前置条件。

对已纳入各级政府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矿山,由本级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原经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审查认可的当地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再抄送1份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本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再出具同意办理采矿权登记的意见。对于新立采矿权,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新建矿山是否按照《实施意见》的准入标准执行,是否纳入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是否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到2017年底全省非煤矿山减少到4500座以内的目标任务要求,新建矿山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准入标准执行,新建矿山必须纳入当地矿山总数控制指标范围。

2016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开展了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砂石开采行业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规矿山。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职能职责对这些矿山严厉打击,对应取缔关闭的矿山,要及时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为新建矿山腾出空间。

《实施意见》出台后新立发放的采矿权,由属地政府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实施意见》相关标准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入。

四、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调整问题

各地的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省级联席会议审查认可,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宜调整。随着转型升级工作逐步推进,对个别矿山四个一批转型升级划档定位类别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在严格坚持标准的前提下,由县(市、区)政府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报州(市)级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由州(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级政府在调整方案时不得突破本辖区内的矿山总控制指标。

 

 

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7630

 

(联系人及电话:李晓晨,0871—6802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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