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路段及高速公路路域周边非煤矿山环境绿化工作方案
2017-06-14 08:30:28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路段

及高速公路路域周边非煤矿山环境

绿化优化工作方案的函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和周边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专题会议纪要》有关部署,现将《云南省重点路段及高速公路路域周边非煤矿山环境绿化优化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7年6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  李晓晨   0871-68025585)

 

 

 

云南重点路段及高速公路路域

周边非煤矿山环境绿化优化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5月22日全省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和周边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全省路域两侧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绿化优化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任务目标,以绿化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面山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为着力点,通过集中整治,补植增绿,力求做到“土不见天”,使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形成错落有致、立体复层的绿化带。

二、绿化范围

全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面山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

三、主要内容

(一)补植增绿、优化结构。全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面山老旧矿区、采空区要补植增绿,努力做到“土不见天”。

(二)全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面山范围内在生产的非煤露天矿山要对永久边帮和排土场永久台阶种草植树,实现绿化。

(三)提升矿区周边人居环境品质。开展以治脏、治乱、治污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拆除违法违规建筑,补植增绿,提升人居环境。

四、实施主体

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和周边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地域广、部门多、专业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县(市、区)政府为基本单元,州(市)政府为责任主体,由所在地政府组织领导、统筹实施、协调推进。各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职,按时间节点完成绿化优化工作任务。

在建、在生产矿山和其他有主矿山的绿化优化工作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督促矿山企业实施,无主矿山的绿化优化工作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指导各地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的绿化优化工作,并从覆土植被保证金中提取相应资金支持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工作,财政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6月15日—6月30日)

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提升内容和工作标准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面山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确定整治措施,制定实施计划。各地实施方案和排查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集中提升阶段(2017年7月1日—9月20日)

根据全省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公路沿线属地政府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安排,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同步实施、分步完成”的原则组织实施。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高速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面山采空区绿化优化工作。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面山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绿化优化工作。

(三)整治验收阶段(2017年9月21日—9月30日)

以州(市)政府为验收主体,对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面山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绿化优化工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于9月30日前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工作分工

为确保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对已关闭矿山或采矿权人灭失矿山进行覆土植被和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在生产矿山覆土植被和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相关规定清理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采矿权,负责清理全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根据各路段的气候地理条件进行规划确定各地的适地树种,指导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绿化工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因修建公路采石采沙对路域周边造成植被破坏影响路域环境的路段及挖沙采石点的绿化优化工作。

(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可视范围内影响路域环境的非煤矿山重要安全隐患点;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在生产非煤矿山永久边坡及排土场的环境绿化优化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和周边人居环境整治,对于展示云南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主动落实,建立路域环境绿化优化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工作负总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有关部门工作分工,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压实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对路域沿线两侧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实施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各级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主动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按期完成、见到实效。

(二)加强宣传、保障投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对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和周边人居环境提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为老旧矿区、非煤矿山、采空区绿化优化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治理经费,尽可能地安排专项资金。

  (三)跟踪督促,严格问责。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重点矿区和重点路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实施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将约谈问责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工作要求,未能按时间进度完成任务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商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列表:

附件2评分说明(一季度).docx

U020171201549472150061.png

附件1一季度排名表(改分值计算终稿).xlsx

附件列表:

附件1.doc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取缔“地条钢” 做好有关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附件1-3.doc

附件列表:

云南省第三批验收合格安全生产考试点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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