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局
云安办函〔2017〕4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函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打好汛期安全生产攻坚战的通知》(云安办﹝2017﹞24号)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7第5期),为促进各级、各部门、各有相关单位和企业汛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于6月初至8月底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一、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小型客车非法改装超员超载载客行为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26号)所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云安办函〔2017〕24号)所明确的重点内容落实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7第5期)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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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五)各州市、各有关单位(含有关部门、学校、企业,下同)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二、督查检查方式
(一)部门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有关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州市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有关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对16个州市有关单位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
(二)专家检查。按照“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监管、政府抓督办”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查隐患、理思路、促整改作用,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及时聘请专家参与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三)综合监督。由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抽组同级有关部门或行业领域专家参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检查。
三、时间安排
从6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保障措施
(一)联络员制度。请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确定1名联络员(于6月1日前,报送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具体对接综合督查事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联络员由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明确。
(二)问题交办制度。对各级、各部门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填写《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记录表》,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建议,限期整改完毕。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填写《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隐患督办通知单》,及时交由属地政府跟踪督办,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要责成属地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严格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交办的隐患和问题的督查督办,强化跟踪问效。
(三)问题督办制度。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交办整改的同时,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安委会下达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责任单位、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整改要求,加强暗查暗访和回访检查。
(四)情况报送制度。督查期间,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督查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每周五12:00时前抄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
(五)情况通报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扣分事项。
(六)强化告诫约谈。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对发现下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告诫,提出强化措施建议。对工作落实差距大或隐患突出的单位,要及时向同级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和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督查检查组要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发现、整改问题和隐患,确保督查实效。
(二)在督查检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严肃认真地开展好督查检查工作。
(三)要强化问题研究,各级、各部门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个性化问题及时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及时抄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
附件:1.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2.安全生产检查隐患督办通知单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联系人:张佑国,电话:0871-68025578;邮箱:sajjxtc@126.com。)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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