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为切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办制定了《云南省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云南省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
为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0号)的要求,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对象
煤矿、非煤矿山,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道路交通运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旅游景区安全隐患排查。
二、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8月底结束。
三、检查内容
(一)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防洪措施,切实加强防洪和水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地下矿山要重点排查矿区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巡检、排查,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对存在突(溃)水和突(溃)泥危险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坚决遏制淹井(矿)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重点排查凹陷开采排水系统、边坡稳定性和矿山运输道路。使用剧毒危化品的矿山企业要制定和落实剧毒品在运输、储存、使用中的安全措施,防止因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剧毒品的流失和污染事故。尾矿库要认真开展坝体、排洪、排渗等系统的隐患排查,加强监测监控,保证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煤矿由工业和信息化、煤炭工业共管理局、能源、国土资源、煤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非煤矿山由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监测监控和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管线管网沿线要开展汛情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应落实整改措施和监控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预防因暴雨洪水引发滑坡、坍塌等导致的石油、天然气泄漏事故发生,确保管线管网平稳运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可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余部门按照职责配合)
(三)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生产储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的监控,做好防雷电、防洪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江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加强防汛、防雨、防潮、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安全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重点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水电、公路、铁路、隧道等施工单位要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全面排查、超前防范、彻底治理。对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洪水威胁的临时宿营区等要采取撤离、搬迁等措施,主动避让;对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区域和岗位,要加强巡视检查,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强对隧道施工中突水突泥和冒顶塌方事故的防范,加强探测监控,强化支护措施。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特别要落实对塔吊等大型起重机械抗风防滑相关措施,遇雷雨、大风、高温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停止相关作业。(住建、铁路、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桥梁、隧道、涵洞、边坡和临水临崖路段的巡查,发现坍塌、路基塌方、水淹、泥石流等危及车辆通行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清除。要加强对极端天气的预报、预警,暴雨天气、能见度过低、不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高速公路要采取限速限行措施。船舶要有防雷电、防暴风雨的措施,要完善“救生衣”、视频监控、安全防护等设施,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水库、水电站要同库区和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建立泄洪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巡查巡护,完善警示标志和通信广播等设施,提前预警预报,防止汛期泄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规定,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和治理措施,严格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设计,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开业前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消防部门负责)
住建部门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民政部门对养老院(含敬老院、老年公寓)、文化部门对公共娱乐场所、卫生部门对医院(包括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卫生场所、工商部门对商场市场、旅游部门对星级宾馆、旅游景区(点)开展防汛防涝和其他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七)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汛期雨水集中、气候炎热的特点,要加强对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教学楼、宿舍楼、食堂等的检查,防止基础沉降,墙体倾斜。加强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确保校车安全,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防止学生踩踏、溺水事故发生。(教育部门负责)
(八)其他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旅游景区要切实加强防洪涝灾害、泥石流、滑坡等工作,遇暴雨或连续降雨天气,要加强对景区的监测,对存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风险的区域进行封闭,禁止游客进入。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检查维护、水利设施的除险加固、市政排水系统的疏浚和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排险措施,确保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两个责任。各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分管领导亲自推动,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全力防范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州市、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组织好专项检查行动,制定好有效的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深入企业一线督察检查,下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告知书》(附件2),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把防范措施落实到企业,任务分解到现场,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各地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为重点,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演练。备齐备全应急物资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针对性汛期搞好日常的救援训练演练。加强各级各类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保证应急通信畅通,做到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一旦发生重大灾情、险情和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有力、队伍到位及时、物资装备充足,提高应急响应和抢险救灾处置时效。
(三)抓好宣传教育普及避险自救常识。要结合汛期本区域和本行业内的实际,搞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应急自救知识,教会从业人员和群众准确辨识风险,掌握基本的避险、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在发生各种灾害事故时减少人员伤亡。
(四)强化部门联动和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预防机制,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特别是安全监管、林业、气象、地震、国土、道路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和完善电视、应急广播、手机短信平台、报警系统等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发布和通报气象和水文信息,认真跟踪和研判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请各州市和省安委办成员单位立即行动起来,部署本区域本行业内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专项检查,认真自查自改,填写《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附件3)和《汛期安全生产检查督办通知单》(附件4),做好接受国务院安委会4月上旬组织的抽查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请各州、市,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警总队、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教育厅、旅发委、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于4月1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检查工作联络员报省安委办办公室。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安全
生产检查告知书
3.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4.汛期安全生产检查督办通知单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阮芋太 0871-68523570 邮箱:sajjxtc@126.com)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1月至3月全省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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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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