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7〕2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活力,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省安全监管局就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大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
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
(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
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
3.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
二、关于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1.大型非煤矿山;
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
(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
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
3.具有钻探、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4.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是省安全监管局近年来调整下放幅度较大的一次,是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践行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调整下放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准入。各级各部门要严守矿业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红线。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的;不满足《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的矿山基本条件的;没有完成矿山所在州(市)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规定的转型升级任务的。
(三)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5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规定的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要求。本次省安全监管局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调整下放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熟悉75号令和68号文要求的非煤矿山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核发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发现开采现状与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行政许可质量开展执法检查。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省对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最终开采高度不超过10米的小型采砂场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纳入非煤矿山企业统计范围,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四)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调整下放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将做好调整下放的工作衔接、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及时进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培训,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增加的职权内容、范围开展工作,避免工作脱节、出现空档;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非煤矿山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根据调整下放后的职权划分,制定项目承接的具体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审批条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责任,为企业服好务、为群众办好事。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安监管〔2012〕178号)文件规定尽快办理完毕,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省安全监管局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
限标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3日
(联系人:李晓晨 电话:0871--68025585)
附件1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省安全厅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州、市安全部门实施 |
2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权限为辖区内所有企业 |
3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下放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权限为在省、州(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 |
4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除中央驻滇单位,在昆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外,其余下放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5 |
省国土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审批(占用基本农田审批、一般耕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下放至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备注 |
6 |
省住房城 |
省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除省级核发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以上公司下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 其余下放至州、市住建部门实施 |
7 |
省交通 |
省内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除省级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实施的水运工程项目外,其余下放至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为“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子项 |
8 |
省交通 |
省内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除省级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实施的水运工程项目外,其余下放至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为“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子项 |
9 |
省交通 |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除省级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实施的水运工程项目外,其余下放至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为“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子项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0 |
省交通 |
国家重点水运工作建设项目、省管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除省级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实施的水运工程项目外,其余下放至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为“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子项 |
11 |
省交通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下放至州、市航务管理部门实施 |
12 |
省交通 |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下放至州、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局实施, |
13 |
省交通 |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下放至州、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局实施, |
14 |
省交通 运输厅 |
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下放至州、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局实施, |
15 |
省农业厅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下放至县、市、区农业部门实施 |
16 |
省商务厅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委托下放至州、市商务部门实施 |
17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委托下放至州、市商务部门实施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8 |
省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
委托下放至州、市商务部门实施 |
19 |
省安全 监管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中型、小型非煤矿山,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具有钻探、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
20 |
省安全 监管局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型、小型非煤矿山,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
附件2
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矿 种 名 称 |
计量单位:/年 |
新建、改建、扩建、整合重组矿山 最小开采规模 |
已有矿山 最小开采规模 |
最低服务年限 |
铁(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
矿石万吨 |
≥10/15≥5 |
|
露天开采矿山6年
地下开采矿山10年
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矿山10年
|
锰 |
矿石万吨 |
≥5 |
≥2 |
|
钛 |
矿石万吨 |
≥10 |
≥5 |
|
铜 |
矿石万吨 |
≥6 |
≥3 |
|
铅、锌 |
矿石万吨 |
≥10 |
≥3 |
|
钨 |
矿石万吨 |
≥6 |
≥5 |
|
锡 |
矿石万吨 |
≥6 |
≥3 |
|
锑 |
矿石万吨 |
≥6 |
≥3 |
|
铝土矿 |
矿石万吨 |
≥15 |
≥10 |
|
钼 |
矿石万吨 |
≥6 |
≥3 |
|
镍 |
矿石万吨 |
≥6 |
≥3 |
|
钴 |
矿石万吨 |
≥10 |
≥3 |
|
镁 |
矿石万吨 |
≥15 |
≥15 |
|
铋 |
矿石万吨 |
≥15 |
≥15 |
|
汞 |
矿石万吨 |
≥15 |
≥15 |
|
岩金 |
矿石万吨 |
露天≥9,地下≥3 |
露天≥6,地下≥3 |
|
银 |
矿石万吨 |
≥10 |
≥3 |
|
铂族金属 |
矿石万吨 |
≥10 |
≥3 |
|
磷(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
矿石万吨 |
≥50 |
≥10/15 |
|
冶金用白云岩 |
矿石万吨 |
≥15 |
≥3 |
|
萤石 |
矿石万吨 |
≥5 |
≥3 |
|
建筑用石料类(饰面用除外) |
矿石万吨 |
≥30 |
≥10 |
|
硅石 |
矿石万吨 |
≥10 |
≥10 |
|
石膏 |
矿石万吨 |
≥10 |
≥5 |
|
硫铁矿 |
矿石万吨 |
≥20 |
≥5 |
|
自然硫 |
矿石万吨 |
≥10 |
≥10 |
|
岩盐、井盐 |
矿石万吨 |
≥10 |
≥3 |
|
钾盐 |
矿石万吨 |
≥5 |
≥1 |
|
芒硝 |
矿石万吨 |
≥5 |
≥5 |
|
硼矿 |
矿石万吨 |
≥5 |
≥5 |
|
耐火粘土 |
矿石万吨 |
≥10 |
≥5 |
|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
矿石万吨 |
≥10 |
≥5,≥6 |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5 |
≥3 |
|
页岩 |
矿石万吨 |
≥10 |
≥5 |
注:1.最低服务年限仅限于本标准发布后的新建矿山;2.未列入本标准的矿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3.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严格落实钨、钼、锡、锑矿山开采项目等量、减量置换建设原则,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3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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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