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
云安办〔20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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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关于全力做好2017年春运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6〕2500号)和省安委会专题会议精神,全面推动当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细落实,严防春运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现将《云南省春运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工作方案》印发你
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联系人:张佑国,电话:0871-68025578;邮箱:sajjxtc@126.com。)
云南省春运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工作方案
为严防春运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加强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重点企业、重要港口、码头和事故多发路段的重点盯防,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17年1月13日起至2月21日止。
二、工作重点
以“春运”安全保障为核心,按照“省安委办组织暗查暗访、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州(市)全面检查、县级落实部门和人员实施重点盯防”的原则,突出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工作,对所属车辆违法行为突出及不按要求规范运营的、不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水上运输重点企业、重要港口、码头和事故多发路段,采取联合执法检查、媒体曝光、安全告知、警示教育、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和盯防,推动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落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突出企业进行联合执法,对检查工作实行痕迹管理,检查人、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并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
(二)对隐患屡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并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
(三)对整治不力、流于形式、走过场,问题严重的地区、部门及单位进行通报或约谈。
(四)对不认真、不负责,留下隐患并引发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倒查,严厉问责。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盯防、监管重点。
1.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则,由各级安委办将本辖区不认真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办法》(云安〔2015〕)14号)、不按要求申报、自检自查周期不够、检查内容不具体、隐患分类治理不到位的“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作为重点盯防对象,逐级报送上级安委办并抄送同级主管部门。
2.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重点盯防的“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及重点盯防的港口、码头逐级报送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委办备案。
3.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重点盯防的事故多发路段逐级报送到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同级安委办备案。
4.由旅游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重点盯防的旅游客运企业逐级报送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委办备案,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落实监管、盯防责任。
1.省安委办根据各州(市)安委办上报的重点盯防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好春运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2.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各州(市)上报的重点盯防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督促下级行业监管部门制定春运工作方案,落实盯防措施,并组织重点检查、抽查。
3.州(市)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重点盯防对象,确定本行业领域的重点盯防清单,制订工作方案报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和同级安委办,督促下一级行业监管部门落实盯防措施,并组织重点检查、抽查。
4.各县(市、区)列出本辖区内重点盯防清单,落实重点盯防部门和责任人员,实施重点检查、抽查和盯防。
5.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遵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农村劝导站及公路交叉路口“五小工程”建设的通知》(云安〔2016〕5号),督促“两站”、“两员”强化工作制度,压实盯防责任。要按照“路面巡逻、街天布控、卡点查处”的工作方式,列出农村公路重点盯防清单,突出节假日、赶集、民俗活动和周末等重点时段,在公路交叉路口、村庄和农村集市周边等重点部位,实施重点检查、抽查和盯防。
(三)加强隐患排查整改。
全省375户道路客运(含旅游客运)企业、839个五级以上客运站,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办法》云安〔2015〕14号规定的检查频次和标准,突出对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作业标准(规程)、生产设施设备、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隐患的自查自改。全省各级交警部门统计汇总的89处高速公路安全隐患、651处省管公路安全隐患、1342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隐患督查督办和整改落实。
企业自检自查申报的隐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督查督办,限期整改。各级联合督查、部门检查和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交办,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加强督查督办。
(四)营造严执法、强监管氛围。
1.由省安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道路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海事局等单位在各自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公布各行业确定的重点盯防名单,加强宣传引导。
2.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对本辖区内确定的重点盯防对象进行公示公告。
(五)加大警示教育力度。2017年1月5日,由省公安交警总队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对2016年发生过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及有违法超员、违法超速、疲劳驾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记录和违反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违规记录突出的“两客一危”车辆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
(六)开展联合督查检查。由省安委办牵头,省旅游发展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海事部门参加,邀请媒体,从2017年1月起到2月,按照每月一次的频次,对各级明确的重点盯防对象进行联合督查、暗查暗访。
四、责任分工
(一)安委办:一是及时审核并明确不按规范运行的重点盯防对象,并向同级行业监管部门通报,督促落实盯防措施;二是负责春运安全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及时调度辖区内各级、各部门《春运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定期发布《工作信息》,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三是适时提出联合督查、检查和暗查暗访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是及时协调媒体定期曝光违法视频或工作推动不力的单位,并对曝光的违法行为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单位提出约谈意见。
(二)交通运输部门:一是督促所有“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参照安全检查通用试行标准,量身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检查标准,全面开展自查;二是及时审核并明确下级行业监管部门上报的重点盯防对象,并根据同级安委办抄送的重点盯防对象,督促下级行业监管部门落实盯防措施,督促企业加强整改落实,并实施重点检查、抽查和暗查暗访;三是加强运输市场管理,查处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四是牵头组织开展客运车辆和旅游包车及驾驶员安全隐患检查、抽查和暗查暗访;五是适时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联合检查;六是及时通报公路运行信息和客运交通信息;七是加强公路养护、路政巡查,备足应急物资,及时清理疏通受损公路;八是督促海事部门加大重点水上运输企业和重要港口、码头盯防力度,严防船泊超员超载发生事故;九是对本级交警部门统计汇总的高速公路、省管公路、农村公路隐患情况,责成相关部门或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三)公安交警部门:一是按照各自职责,将事故多发路段列为重点防控对象,严查重点违法行为,强化路面管控;二是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盯防责任;三是适时对农村道路开展突击行动,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四是对本级统计汇总的高速公路、省管公路、农村公路隐患情况,及时移交本级行业监管部门。
(四)旅游部门:一是以旅行社暨旅游车公司、A级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景区道路以及旅游星级饭店为重点,加强对旅游包车的联合执法检查,严查旅游客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和旅行社非法包(租)用车辆行为;二是及时审核并明确下级行业监管部门上报的重点盯防对象,督促落实盯防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安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分工,督促各有关部门列出重点盯防对象,按照行业归口,落实盯防责任。
(二)加强审核把关。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重点盯防对象,严格审查把关。对未列入重点盯防对象发生事故的,要进行责任倒查。
(三)严格执法处罚。春运安全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对纳入重点盯防对象,进行不间断督查、检查和暗查暗访,查出问题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四)强化隐患整改。各级安委办要加强对本级联合督查、部门检查和暗查暗访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跟踪和调度,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定期对下一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调度,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约谈或提级挂牌督办。
(五)强化追责问效。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六)定期反馈情况。
1.省级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重点盯防清单请于1月13日前报送省安委办备案。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安委办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违法处罚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做法,每月20日前报送一次。
2.强化隐患整改的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加强情况调度和信息反馈。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于1月13日前,将联络人员(含各级安委办的总协调联络人员)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委办备案;按照每月一次的频次,对上一级明确的隐患整改情况、本级发现的隐患整改简要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委办汇总上报。
附件:省、州(市)、县重点盯防对象和事故多发路段责任清单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 |
附件列表: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列表: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安监总统计 2016 116号.pdf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49号云南省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20161209.doc
附件列表:
7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201612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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