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许可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告知五个程序,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一)受理
1、标准:属于《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云安监管[2004]94号)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符合《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规定的基本要求。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规定申请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予以受理”的《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情况通知书》;
(4)申请事项属于《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规定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的《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情况通知书》;
(5)对已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业务处(室、科),进入审查程序。
(二)审查
1、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规定要求。
2、岗位责任人:业务处(室、科)审查人员和负责人。
3、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填写《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意见书》。
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发证”的审查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行政许可办公室,进入复核程序;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发证”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行政许可办公室,进入告知程序。
(三)复核
1、标准:同审查标准。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经办人和负责人。
3、岗位职责:对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1)复核合格的,提出“同意发证”的复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送分管局领导审批,进入审批程序;
(2)复核不合格的,提出“不予发证”的复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进入告知程序。
(四)审批
1、标准:同复核标准。
2、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3、岗位职责:对复核意见进行审批,作出“同意发证”或“不同意发证”的决定(不同意发证的,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行政许可办公室,进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
1、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准确。
2、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
(1)经审批同意发证的,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证书;
(2)经审批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对审查、复核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将审批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勘探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6、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矿山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清晰有效的学历、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或者矿山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
1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1、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商保险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4、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15、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交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1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复印件;
17、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8、新建矿山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延期换证矿山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证书,或者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19、属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20、应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或机械通风技术的矿山,需要提交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21、延期换证矿山需要提供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矿山开采现状实测图;
22、从事爆破作业的,需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及明细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原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复制件);
14、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复制件);
16、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复制件)。
省属企业及其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4、为从事危险性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5、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10、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
14、厂区设计图纸、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6、属地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申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四)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生产: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9)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免于提交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0)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竣工验收审查意见和同意申报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2、经营: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4)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销售网络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8)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免于提交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材料;
(9)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审查意见(原件)和同意申报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五)申请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4、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5、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6、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编写);
5、《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9、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10、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11、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12、申请机构为其专职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证明(事业单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14、取得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和相关资料。
(六)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煤矿检测检验机构除外)及增加检测检验项目审批。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3、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4、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5、有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7、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人营业执照(证书)
3、组织机构框图
4、场地平面图
5、现行有效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资料)
6、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7、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
8、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仅初次申请时)
9、在编人员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明
10、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
11、其他资料(如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分包单位资质证明、设备等租用协议、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开展新项目和变更的评审材料目录、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的相关资料、非标准方法的相关资料等)
(七)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建设项目三同时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
(2)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三份);
(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式三份);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使用)方案;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5)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6)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7)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8)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9)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10)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1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5)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8)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八)申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一)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3、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施工总结报告;
5、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监理总结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的;
3、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7、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8、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10、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九)申请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免冠标准照片2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5、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工作证复印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
(十)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乙级)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7、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8、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情况报告;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说明: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
2、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需电子版。
(十二)申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设立及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三)申请尾矿库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商保险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2、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13、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交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复印件;
15、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7、安全标准化证书,安全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坝体稳定性分析和调洪演算报告;
18、属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十四)国有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4、地质勘查钻探、坑探资质证书复印件;
5、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6、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0、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2、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13、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交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复印件;
15、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6、从事爆破作业的,需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17、初次取证的,需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估报告。
(十五)国有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采掘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6、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采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学历、职称复印件;
10、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1、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3、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14、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交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复印件;
16、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7、从事爆破作业的,需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18、施工设备清单;
19、初次取证的,需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十六)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等于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5、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2、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13、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交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复印件;
15、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7、安全准化证书,或者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属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十七)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或《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法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材料真实性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参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应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通风技术的企业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批文。
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交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印件或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十八)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及明细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省工信委提供的符合产业政策复函(复制件,省工信委对产业政策有规定要求的企业提交;现阶段主要要求黄磷、电石和焦化企业提交);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复制件);
14、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制件);
15、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申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16、.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自动化改造备案告知书(复制件);
17、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复制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上述2、7、8、10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十九)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8、为从事危险性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9、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属地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申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13、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
(二十)申请各类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等情形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交下列资料:
①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②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④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⑤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2)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①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②新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学历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新负责人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④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⑤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⑥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3)因行政区划调整发生注册地址称谓变更,需提交下列资料:
①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②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证明(原件);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④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⑤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⑥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原件)。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证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②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③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⑥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⑦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⑩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证明文件(复制件);
⑪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复制件)。
⑫由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及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复制件)。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②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③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④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⑤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⑥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⑦安全评价过程中所发现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报告(复制件);
⑧属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6)变更隶属关系或经济类型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或经济类型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7)涉及变更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变更情形所需文件资料合并同类项后提供相关材料(即要求相同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交一份)。
2、其他变更
(1)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领新证时交回原件);
(3)原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需提交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从事危险性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法人的,需提供新法人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7)变更企业生产或经营场地的,需提供新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材料;
(8)变更企业生产或经营范围的,需提交新增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9)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变更意见;
(10)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地、范围或产能,由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
④设立安全、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查安全许可意见书(简化程序的免于提交)和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12)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地、范围或产能,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竣工验收审查安全许可意见书和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二十一)各类许可证遗失。损毁申请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2、原证件登记编号;
3、省级以上刊物登报申请原证件作废证明材料;
4、属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补办意见。
(二十二)申请各类资格证到期换证或遗失。损毁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资格证到期换证(或补办)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免冠半寸标准照片1张;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到期换证的,需提交安全资格证原件及到期换证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换证或复审的,需提交特种作业操作原件及到期换证或复审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资格证遗失、损毁需补办的,应持原证件编号、单位证明和免冠半寸标准照片一张,由所在单位或属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三、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三)申请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需独立成册。不能仅装订在安全评价报告中;
(四)申请人提交的各类原件及复印件(各种安全许可证除外),在受理时由许可办经办人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五)安全生产各项行政许可均不收费;
(六)申请人可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网址:www.ynsafety.gov.cn)查询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七)服务电话:0871—68025611
(八)监督举报电话:
上班时间:0871—68025608
下班时间:0871—68025622
四、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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