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云安办函〔2016〕7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全省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年初签订的《云南省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考核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7年1月5日至15日。
二、考核对象
(一)16个州、市人民政府。
(二)22个省级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发展委、监狱管理局,云南煤监局,昆明铁路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省公安消防总队。
三、考核内容
按照年初签订的《云南省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云安办〔2016〕49号,以下简称《评分细则》)明确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
(一)由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带队,抽调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省安全监管局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9个组,按照《评分细则》明确的要求进行实地考核。
(二)考核工作采取现场抽查、查阅资料档案、量化打分、反馈书面考核意见等方式进行。对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考核组随机抽查1至2个县(市、区)、1个工业园区、2个部门、3户以上企业。对22个省级部门考核,在被考核单位自评基础上,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五、有关要求
(一)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评分细则》有关要求准备档案资料,形成《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做好考核有关衔接工作,于2016年12月23日前将自评报告电子版、考核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省安委办。
(二)各被考核单位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对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考核结果不实的,取消其相应考核等次,并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各考核组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考核纪律,轻车简从。
(三)请各考核组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量化考核表》和被考核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报省安委办。
(四)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各考核组确定后与被考核单位联系。
省安委办联系人:张佑国,联系电话:0871-68025578(传真),电子邮箱:844646137@qq.com。
附件: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组名单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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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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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安监总统计 2016 1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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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号云南省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201612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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