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州、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6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4号,以下简称《通报》),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作了专题研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省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随着近期煤炭行业市场回暖,煤炭价格上涨,煤矿企业恢复生产愿望强烈,违法违规生产、私挖滥采现象有所抬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核心,以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清醒认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组和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组对我省巡查和督查后,都严肃指出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9月中旬以来,省安委办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监局和新闻媒体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对9万吨/年以下矿井停产整顿的规定执行不严格、不及时,干部盯守制度执行不好。二是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还没有“应关尽关”,关闭矿井措施没有按照“六条标准”的要求落实到位。三是非法私挖盗采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四是对恢复生产、恢复检修煤矿的验收、审批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未批就干”。五是超层越界开采仍然是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因素。
昆明市石林县盛丰煤矿属于年产4万吨的停产整顿矿井,县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其提升绞车已上锁封停,县国土资源局在井口贴了封条,9月21日12时左右县政府领导还带队对其进行检查,但当天15时左右暗访组仍然发现该矿正在以检修为名违法组织生产。
红河州泸西县红山煤矿三号井被列入2015年关闭范围,明查暗访组发现至今还未实施关闭;东源泸西煤业公司东升二号井为2015年关闭矿井,已关闭但未拆除井口工房,达不到关闭矿井“六条标准”要求;泸西县黄石梁子发现有私挖滥采点、龙潭冲片区发现1处已成规模的没有任何证照的非法矿井,另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泸西县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整改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类似的矿井还有3处。上述问题在9月30日印发的《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中已经指出,但明查暗访组10月18日至20日再次检查时,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整治。
曲靖宣威市宝山镇虎场煤矿2016年2月24日经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审核批准入井维修,3月27日由于轨道回风下山“一坡三挡”装置失效,作业人员违章超挂矿车,矿车脱钩酿成3人死亡的较大运输事故。师宗县泸兴煤矿越界300多米进入2008年已关闭的原保发煤矿井田范围违法组织生产,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导致瓦斯积聚,6月18日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造成3人死亡。富源县中安镇龙海煤矿为批准恢复检修矿井,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机电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昭通市盐津县沙坝煤矿于3月3日提出复工申请,驻矿安监员、牛寨片区煤管所、盐津县煤炭工业局没有按照规定的复工条件、标准严格要求,在煤矿不具备复工条件的情况下,层层审批签字同意复工;复工后,煤矿以检修为名组织井下多头、多点作业,工作面无风、微风,瓦斯超限,矿灯失爆引起瓦斯爆炸,造成6人死亡。盐津县庙嘴煤矿8月11日经县政府验收同意恢复生产,明查暗访组发现该矿存在28条隐患,根本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昭阳区兴旺煤矿为停产整顿矿井,“专盯”工作不到位,负责现场盯守的人员不在现场,井口未设栅栏及上锁管理。昭阳区富康路煤矿为关闭矿井,关闭工作不到位,井筒未炸毁,永久性标识设置不规范,场地未填平,工业建筑、部分设备及供电线路未拆除。
大理州祥云县吕平煤矿、向阳煤矿、树良煤矿为停产整顿矿井,现场检查时发现煤矿专盯人员公示信息不全,无盯守人员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树良煤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5人下井进行巷道检修作业,无入井检身、矿灯领用记录,办公室无管理人员值守;向阳煤矿工业广场堆积大量新鲜坑木,进行坑木加工。祥云县长永煤矿为恢复建设矿井,检查发现12条安全隐患,主要是煤矿已进入井建三期工程,而瓦斯抽采系统仅完成地面工程建设、矿井建设“三同时”落实不到位、安全设施未跟进,“六大系统”建设均有不同程度差距,相关技术资料未按新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套改、修订,井下局部通风机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提升上山未安设“一坡三挡”装置等。
三、迅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年底,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迅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针对停产整顿煤矿盯守制度落实、复产复建煤矿的监管和验收把关、恢复检修煤矿的监管和审核把关、关闭煤矿的管控、从严治理超层越界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私挖滥采等六个方面进行100%、全覆盖、拉网式的排查整治。
一要排查整治全覆盖不留盲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逐一进行排查、整治,不留一处死角。
二要严格建立排查整治档案并实施及时申报制度。各地、各级的排查、督查、抽查情况和各矿的治理情况必须进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登录记载,相关资料要归档管理备查。各县(市、区)必须在11月20日前将第一轮工作的相关情况以矿为单位上报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以后每旬的最后一天按“零报告”的要求上报本旬的工作跟进情况。
三要实施严格的督查抽查制度。各州(市)对辖区内的煤矿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进行督查,省级相关部门对全省恢复生产、建设、检修煤矿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重点抽查。各州(市)、各部门的督查、抽查情况要留下痕迹资料并归档管理备查,并将第一轮工作的情况在11月2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以后每旬的最后一天定期上报本旬的工作跟进情况。
四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监局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带队,邀请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4个巡查组,分别进驻昭通、曲靖、红河、大理四个州(市)对专项行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巡查。巡查工作结束后,各巡查组将巡查结果向省安委会汇报,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严格落实对停产整顿煤矿的盯守制度
1.对停产整顿煤矿进行全面的再检查、再确认。各县(市、区)和产煤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在11月20日前对辖区内的停产整顿煤矿进行100%的再检查、再确认、再落实,确保其“真停”;对停产整顿煤矿的干部盯守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查缺补漏”,特别要明确副科级以上干部盯守的责任规定,督促相关干部对所负责的煤矿做到“真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11月20日前,将对辖区内所有停产整顿煤矿的检查、确认情况和停产整顿煤矿的名单、盯守干部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电话、责任规定等情况以矿为单位上报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以后每旬的最后一天按时上报本旬此项工作的跟踪落实情况。
2.保持高度警觉防止停产整顿煤矿违法生产。各地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停产整顿煤矿进行检查或明查暗访,还要动员停产整顿煤矿周边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干部“真盯”、矿井“真停”情况进行监督、举报,防止停产整顿煤矿“日停夜开、明停暗开”。
(二)加强对复产复建煤矿的监管和审批把关
1.对复产复建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全面的再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11月20日前,要对辖区内所有恢复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做一次全面的再审核,凡是达不到复产复建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建,督促进行隐患整改并落实监管措施。对确认可以继续生产的煤矿,除国家认定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小龙潭矿务局小龙潭露天矿、布沼坝露天矿和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宏发煤矿外,其余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每年276天的工作日制度,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可以继续建设的煤矿,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建设期间的安全,还要防止其以建设为名违法组织生产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对辖区内所有复产复建煤矿的审核情况和确认可以继续生产、建设的煤矿名单在11月20日前以矿为单位上报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以后每旬的最后一天按时上报本旬此项的工作跟踪落实情况。
2.严格对申请复产复建煤矿的验收把关。要把好制定措施、培训人员、检查验收、现场管理、备案抽查“五关”,有序开展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签字背书、层层落实验收审批责任。
3.各地要做好监管服务工作,支持帮助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能正常生产的煤矿合法合规有序组织生产,满足市场对煤炭的需求。
(三)加强对恢复检修煤矿的监管和条件审核把关
1.对恢复检修煤矿进行全覆盖的巡视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11月20日前,要对辖区内已经恢复检修的煤矿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巡视检查,检查其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检修、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同时下井作业人数是否超过规定,是否有新的、影响安全检修的隐患,是否有借检修之名在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等。一旦发现其不具备继续检修的条件,要立即责令停止检修作业、撤出人员;如果发现以检修为名在非法组织生产,则必须依法从重惩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对辖区内所有恢复检修煤矿的重新审核情况和确认可以继续检修的煤矿名单在11月20日前以矿为单位上报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以后每旬的最后一天按时上报本旬工作的跟踪落实情况。
2.对申请恢复检修的煤矿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申请检修条件的煤矿,要严格审查其上报的检修方案,做到“六定”:定作业地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作业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工作完成时限和安全技术措施,每个煤矿井下只准同时有1个检修点,当班下井人数不准超过8人。
(四)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管控
1.对关闭煤矿进行“回头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经关闭的煤矿要在11月20日前,对照关闭煤矿的“六条标准”逐一进行“回头看”,还达不到关闭煤矿“六条标准”要求的,要列出问题清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于11月25日前“对标”关闭到位。对列入关闭范围但尚未实施关闭的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按照时间节点和“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对辖区内已经关闭煤矿的“回头看”情况在11月20日前以矿为单位上报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以后每旬的最后一天上报此项工作的跟踪落实情况。
2.防止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对确认已经关闭到位的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交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严防其“死灰复燃”。
(五)坚决从严治理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1.进行全面的排查、核实、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11月2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进行100%的实地排查、核查,特别是要注意发现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逃避监管等行为。发现有超层越界行为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其退出并督促消除隐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得姑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对辖区内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核查、治理情况在11月20日前以矿为单位上报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以后每旬的最后一天实行定期的“零报告”制度。
2.研究、建立从严治理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根据实际,研究、建立,形成有效防范、治理超层越界行为的日常工作机制,发现1起、处理1起。
(六)严厉打击非法私挖滥采行为
1.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县(市、区)、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在11月20日前组织开展一次对煤矿矿区打击非法私挖滥采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打击非法私挖滥采、非法违法勘查开采以及“以采代探”等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次打击煤矿非法私挖滥采行为的情况在11月20日前上报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以后每旬的最后一天实行定期的“零报告”制度。
2.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私挖滥采行为的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和动态巡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行动。
3.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专项行动中,要按照“曝光一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煤矿企业,通报一批安全生产整治不力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问责一批监管不力责任人员”的要求,对违法违规煤矿企业当场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整治不力、问题严重的地区、部门及单位进行通报;对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员按照干管权限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问责、追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排相关媒体及时曝光,情节严重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请各县(市、区)在11月12日前将《通报》及本通知送达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请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也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
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杨经,电话:0871—68371007;省煤炭工业局联系人:王昕,联系电话:0871—63583938,邮箱:8464223110qq.com。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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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号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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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金属粉尘涉爆企业和其他涉爆粉尘作业人数30人以上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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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病尾矿库排查、落实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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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再培训换证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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