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2016-10-13 19:48:09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云安办函〔2016〕64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适应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改革形势,落实省委、省政府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对安全生产的考核要求,切实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考核改革力度,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我们对《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拟报请省政府印发执行。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10月24日12时前反馈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凡需纳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细则》实施考核的年度重点工作,请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安委会下发的相关文件依据,并提出扣分标准。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联系人:张佑国,电话:68025578)

   

   

  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履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对下级(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省级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个必须”要求与重点企业集团签订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经省安委会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签订实施。

  目标责任书签订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分解安全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目标责任书中应当明确当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原则上根据当年各地区的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实行个性化、差异化下达。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目标。

  (一)工作目标区别不同类别的被考核单位,内容如下:

  1.各州市政府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安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安全投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2.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事故控制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其它考核指标,以及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等。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和落实考核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其中,工作目标为69分,事故控制目标为31分。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根据事故统计数据及责任划分实行量化评分。

  (一)州(市)人民政府事故控制目标考核。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扣31分。

  2.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涉及2个以上州(市)的,按事故调查报告责任划分,负主要责任的,扣21分,负次要责任的,扣10分,负同等责任的,各扣15.5分。

  3.较大事故起数高于前3年平均数的,扣8分,每超1起再扣3分。

  4.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前3年平均数,但幅度小于等于前3年平均数5%的,扣7分,大于5%小于等于10%的,扣11分,大于10%小于等于20%的,扣21分;大于20%的,扣31分。

  (二)省级有关部门事故控制目标考核。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并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扣31分。

  2.发生重大事故的,按事故调查报告责任划分,对负主要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每起扣4分,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每起扣2分,对负综合监管责任的部门,每起扣2分。

  3.较大事故起数高于前3年平均数的,每超1起扣3分。

  第八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70—7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的考核于次年年初完成。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经省安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开展考核前1个月下发给被考核单位。

  (二)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抽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量化打分、反馈考核意见等方式进行。对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随机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3个部门、3户以上企业;对省级部门的考核,在日常检查和责任单位自评基础上,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加大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扣分权重,凡扣31分以上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按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惩。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综治办、省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坚持问题导向,对考核发现的问题,由省安委会下发督办通知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云安〔2014〕5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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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doc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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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监管 2016 6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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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金属粉尘涉爆企业和其他涉爆粉尘作业人数30人以上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xls

附件3 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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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遴选附件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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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尾矿库“头顶库”8座病库基本情况名单.doc

云南省危、险、病尾矿库名单.doc

云南省危、险、病尾矿库排查、落实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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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再培训换证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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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换证申请书.docx

A级要素权重系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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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第12个开放要素云南省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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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安全监管局简要事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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