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
安委会巡查组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安〔2016〕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6年5月4日至6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八巡查组对我省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9月9日,巡查组通报了我省安全生产存在的4个方面主要问题和9个行业领域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了整改要求。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组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整改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联系人:张佑国,电话:68025578,电子邮箱:sajjxtc@126.com。)
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组通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八巡查组通报的我省安全生产4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和9个行业领域的具体问题,按照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要求,制定如下整改工作方案。
一、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1.关于“安全生产指标未列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市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十三五’规划时,没有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其中”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予以体现,确保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将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等6项安全生产指标纳入省政府“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2.关于“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煤矿、道路交通等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存在责任不明确,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整改措施:
(1)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和安全监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理顺并细化煤矿、道路交通、油气管道等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省安委办牵头,省煤炭工业局、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修改完善《云南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细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严格实施考核,推动各部门责任落实。(省安委办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
1.关于“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完善。有些地区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不强,缺乏对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有效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实施动态安全监控与管理。如油库、危化品库、涉氨制冷企业等重大危险源未建立在线监控与事故预警机制”等问题。
整改措施:
逐步建立完善地下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涉氨制冷、油气输送管道等高危行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动态数据全程记录、随机抽查、及时报警。2017年6月30日前,先期建成24个危化品一级重大危险源、20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0个尾矿库远程数字化监测预警系统。至2020年,基本建成上述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系统。(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整改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2.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自检自查制度实施力度不够,企业自查自报率不高,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的问题。
整改措施:
继续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在厘清监管对象、强化“一企一标”建设的基础上,着力采取以下措施,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1)建立“三级网上巡查”制度。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在网上对企业自查自报的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巡查,对不上报隐患、隐患上报率为零、不按时整改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实际情况与上报情况不符的,一律依法处罚。
(2)建立“两级专家检查”制度。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网上巡查情况,组织专家对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开展专家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分行业进行督办。
(3)落实部门专项检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报同级安委办备案,安委办根据部门执法计划进行督促指导。
(各级安委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三)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
1.关于“有的地区和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不到位,失之于软、失之于轻,致使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治”的问题。
整改措施:
(1)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每年开展一次省级执法专项督导和评议考核活动。
(2)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项制度;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失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2.关于“输油管道安全监管不到位。中石油中缅油气长输管道建设未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制定《云南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实施常态化监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2)督促长输油气管道建设使用单位对已建成但未经监督检验和未定期检验的油气管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检验计划并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全面检验);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全面检验)。(省质监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沿线州市政府配合)
(3)组织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全面实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油气输送管道沿线州市政府负责,省能源局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3.关于“汽车加气站无证经营问题严重。昆明市、普洱市有的汽车加气站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未通过消防验收,属非法充装和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
整改措施:
(1)昆明市、普洱市政府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整治汽车加气站无证经营问题。(昆明市、普洱市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办)
(2)开展全省汽车加气站专项整治,建立完善汽车加气站和撬装式加气站经运许可和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4.关于“煤矿安全整治力度不够,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全省小煤矿占比大,整顿淘汰落后工作需进一步加大力度。部分地区煤矿违规冒险生产,有的地区私挖滥采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
整改措施:
(1)深化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列入去产能任务的停产整顿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列入2016年去产能任务的煤矿,在9月底前全面停工停产,未及时停工停产的,从严追究责任。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省煤炭工业局牵头,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云南煤监局配合)
(2)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有效遏制私挖滥采现象,严格“六条措施”:责任落实到位、巡查力量到位、联合监管到位、打击惩处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排查整治到位。(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督办)
(3)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两个七条”的安全生产职责。着力构建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大检查长效机制;做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现重大灾害防治“五个转变”;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实施,落实“一优三减”措施;继续深化煤矿“打非治危”工作。(省煤炭工业局牵头,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云南煤监局配合)
整改完成时限:长期。
(四)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
1.关于“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绝大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尚未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不足,装备落后,监管能力不强。全省仅有5个市(州)成立了单独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且未纳入政府行政执法序列,不能适应日常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纳入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工作经费按“综合部门”的标准执行,监管执法用车按照《云南省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保留标准增加配备。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2)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全覆盖。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3)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安全监管总规划函〔2015〕107号),重点配备县、乡两级现场监管常用设备、个体防护装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设备和信息化设备等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保障监管执法和事故应急救援用车,满足监管执法需要。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3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执法装备配发,“十三五”末全面达到建设标准。
(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州市政府负责)
2.关于“基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全省还有25个县尚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对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准确掌握机构建设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2)2016年内完成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专兼职机构建设。(各州市政府负责)
(3)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省安委办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
(一)道路交通方面
1.关于“部门内部存在高速路、国省道、县乡道,危化、剧毒、爆炸品运输等职责划分不清、相互交叉等问题” 以及“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均可对危化品运输进行追责,造成重复管理、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的问题。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国省道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县乡道由县级政府管理的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州市政府配合)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交警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爆炸物品运输的监管职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和各州市政府配合)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2.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涉及部门较多,未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和动态监管模式”的问题。
整改措施:
(1)督促“两客一危”运输车辆按国家规定全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并全部接入国家认定的联网联控系统。
(2)监督企业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对“两客一危”车辆运行过程实施动态监控;对监控终端未入网、不在线、损毁未修复以及驾驶人违章没有处理教育到位的,一律禁止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全面推广并严格使用“包车客运管理系统”和“危货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加快构建完善“两客一危”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三个闭环管理机制。
(4)对长期异地经营的外省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格执行在属地运管部门备案和执行危货电子运单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合)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3.关于“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支撑保障引领不足,一些事关交通运输本质安全、关键源头把关的市场准入条件、准入门槛资质条件长期严重偏低,长期未能修订”等问题。
整改措施:
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反映相关情况,完善顶层设计,加强我省共性问题研究,探索提高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资格条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法制办、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配合)
整改完成时限:“十三五”期间。
4.关于“风险控制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资金投入的限制,造成道路安全隐患和风险未彻底解决,18万处隐患点,现仅能解决一部分,原因是云南省的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资金尤其是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几乎全靠交通运输部每年有限的资金补助来支撑,难以尽快提升安全水平;云南农村道路发展快,由于资金问题,造成现在修的道路达不到规范标准,安全防护措施缺乏,从而导致事故多发、频发,形成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
整改措施:
(1)确保“不添增量”。严格落实公路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规定,凡是安全设施不合格的新、改、扩建公路一律不得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督促县级政府严格按国家规定配齐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确保新改建农村公路地方配套资金中专项用于安保设施的资金足额投入使用到位,确保安保设施规范齐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州市政府负责)
(2)积极“消除存量”。2016年内编制印发“十三五”时期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规划和2016年度实施计划。积极争取交通运输部在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资金上进一步加大中央车购税资金投入和倾斜支持力度。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协调机制,在2017年内研究制定省财政对农村公路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以奖代补措施办法,加快研究制定争取金融机构对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给予优惠贷款的措施办法。对地方政府实施县乡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和问责,将考核结果与上级支持资金等进行挂钩。(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配合,各州市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十三五”期间。
5.关于“专项整治方面。微型面包车、营改非营运、电单车、老年代步车、道路超载、超限的治理成效不明显,问题依然存在、事故多发,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等问题。
整改措施:
(1)各州(市)政府组织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整改落实。严格道路运输安全年监督检查制度,严格编制、印发、报备和执行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计划,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各州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督办)
(2)履行好各级政府治超办公室的职责,抓紧制定完善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方案,加快建立健全治超工作政策和制度,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全社会联动的治超工作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配合,各州市政府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州市政府负责,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督办)
(4)全面加强农村地区“两站”、“两员”建设,推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个一”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道路交叉路口“五小工程”建设。(各州市政府负责,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6.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政府投资加大,信息化投资有所加强,但是信息化重复投资,各部门各自为政,存在信息孤岛、造成信息没有得到共享,没有充分发挥整体效果”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建立运行公路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统筹公路安全执法、高速公路交巡警和路政部门营房建设,建立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管理信息化建设共享、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救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运输管理信息实时交换共享机制。
(2)加强公路监控信息一体化建设。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将高速公路相关执法基础设施和信息化设施设备纳入高速公路设计和建设内容,列入高速公路主体工程 “三同时”范畴,统一公安、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信息化监控设施设备技术与数据标准,与高速公路统一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投入使用,整合两部门的执法和信息化监管资源;加强在建、在用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改造规范。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州市政府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二)城市建筑方面
1.关于“渣土堆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昆明市渣土堆场有正常营运的、延期待审批的、关停整改的、已填满等几种情况,而相关材料里专项检查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只涉及了正常营运的渣土堆场”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按照评估报告和设计方案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昆明市2016年内对所有弃土消纳场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正常营运的、延期待审批的、关停整改的、临时堆土点、已填满的、未经审批的黑土场等,并责成各县(市、区)政府聘请有关资质的专业团队对弃土消纳场从设计、填埋到填满后植被绿化进行管理。
(昆明市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2.关于“房屋建筑和燃气管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检查表格和实际工作内容不符合,检查后缺少整改措施的反馈与确认的程序,安全监管流程不完整,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的问题。
整改措施:
由住建部门在督促相关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指导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强化管理措施的基础上,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和城市燃气管线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和检查标准,并加大部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质量服务标准化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3.关于“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昆明市有关于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但没有阶段性的成果总结汇总”的问题。
整改措施:
(1)昆明市根据查出的问题,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台账,进一步加大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落实具体整改措施。(昆明市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办)
(2)各地认真排查老旧建筑安全隐患,进一步建立完善资料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进行评估,不能保障安全的坚决停用,加大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整治资金投入,对需要进行拆除后新建、改建的危险房屋,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各州市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1日。
4.关于“抽查的施工企业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不了解,施工中违反规定却不知道”的问题。
整改措施:
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5.关于“部分施工现场,项目部不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和抽查记录。如,查看昆明‘魅力之城’工地相关记录时,只拿出一份(一次)记录,此份记录中只有抽查提出的隐患,缺少整改反馈和确认内容”的问题。
整改措施:
各级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建筑安全监管和安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施工现场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和隐患跟踪整改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6.关于“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抽查,对法律法规、标准等的程序性要求不够重视,只关注技术措施性的安全隐患,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督促落实不够,企业在施工中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时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履行好法定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健全并细化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2)抓紧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网络监管平台“两个体系”建设,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行量化打分,对分值不达标的企业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三)危险化学品方面
1.关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云峰分公司、众一合成化公司在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下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守则》方面做了部分工作,但本次巡查中看到《守则》并没有真正运用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巡查中按《导则》排查内容检查能够提出的资料及其有限更谈不上按频次检查”的问题。
整改措施:
由曲靖市安全监管局对两家企业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进一步修订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规定内容和频次实施检查。(省安全监管局督办)
(2)组织专家对两家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限期整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3)举一反三,督促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严格按照《导则》要求,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2.关于“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达标后,安全标准化不再融入正常工作,在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看到,消防器材检查记录停留在2014年11月,设备‘跑、冒、滴、漏’随处可见”的问题。
整改措施:
(1)由曲靖市安全监管局暂扣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组织专家组和评审单位对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并实施行政处罚。(省安全监管局督办)
(2)将危险化学品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作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降低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或没有按照标准化体系进行运行的,暂扣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1日。
3.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下发的油气储运区十项禁令贯彻有死角。在巡查松林油库时,随意在库区使用照相机,柴油消防泵完好标准不清楚,库区停用的操作室内仍有和使用非防爆电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问题。
整改措施:
(1)由曲靖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松林油库贯彻落实油气储运区十项禁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省安全监管局督办)
(2)责令中石化云南物流配送中心在全系统立即开展学习贯彻落实油气储运区十项禁令专题活动。(省安全监管局督办)
(3)将油库贯彻落实油气储运区十项禁令情况列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四)特种设备方面
1.关于“古城云歌客栈厨房内,一只型号为:R22.336.2005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生产日期为2001年04月,检验有效期201X年09月,时间和检验标识等内容不清,且该钢瓶已超过15年的使用寿命,应予以报废。建议对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来源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的问题。
整改措施:
(1)查清古城区云歌客栈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及来源情况。
(2)丽江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和使用违法违规气瓶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丽江市政府负责,省质监局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2.关于“玉龙景区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注册号为:50305307002009100036蓄电池电瓶车,检验报告中最高时速为:35Km/h,超过了观光车的最高时速限值(30Km/h),另外观光车上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带、小型灭火器等)”等问题。
整改措施:
(1)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完善电动游览车安全保护装置,将最高运行速度控制在30Km/h标准内。
(2)丽江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按照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修订检验作业指导书,严格检验质保体系有效运转,严把检验质量关。
(3)丽江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时更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
(4)对丽江市辖区内相关企业或单位类似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省质监局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五)涉氨制冷方面
关于“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完善。有些地区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不强,缺乏对对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有效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实施动态安全监控与管理。如涉氨制冷等重大危险源未建立在线监控与事故预警机制”和“涉氨制冷方面。液氨泄漏报警检测装置基本都是防爆型,应加设防毒型液氨泄漏报警检测装置,最低报警浓度值应设为≤50ppm,并与声光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联动;事故排风机的电机必须是防爆型,排风量按机房面积183 m³/(㎡.h)计算确定,但最小排风量应≥34000 m³/h;蒸发式冷凝器应加设安全阀,所有设备的安全阀泄压管应高于周围50米建筑(冷库除外)屋脊5米,并应有防雷防雨措施;所有设备、管道应按《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要求设安全标示标志,手动氨阀应设“开、关”警示牌;厂区应设明显的风向标、明显通畅的应急通道,并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至少一次安全应急演练 ”的两个问题。
整改措施:
(1)2016年9月底前全面核查确定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底数,关闭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企业,完善合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录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2016年12月底前组织专家根据《云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全面开展检查和安全状况风险分析,提出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确定“关闭取缔一批、搬迁重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企业名单;2017年全面开展隐患治理,12月底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验收和“三个一批”工作任务,彻底消除人员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4类重大安全隐患。
(2)在各州(市)政府组织全面排查确定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基础上,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再次核查,最终确定有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企业名单,并对相关企业组织专家检查,在2016年12月底前列出问题和隐患清单。
(3)对存在问题企业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挂牌督办,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对不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一律按上限进行行政处罚;经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4)企业整改后,由州(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和摘牌销号。
(各有关州市政府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六)消防方面
1.关于“公安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编制还未得到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土地、通讯、电力等部门,未做到同步设计、建设、管理。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丽江古城区消防车无法驶入。昆明市消防灭火中屡次出现消防栓无水情况,消防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问题。
整改措施:
(1)编制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逐步增加消防投入,建设和完善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按照省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要求,完成公共消防设施年度补建计划;“十三五”期间,按照我省消防规划要求,补齐公共消防设施欠账。(昆明市、丽江市政府负责,省公安消防总队督办)
(2)针对古城区消防车无法驶入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办法。(丽江市政府负责,省公安消防总队督办)
(3)加大昆明市公共消防设施排查力度,发现问题进行责任倒查。(昆明市政府负责,省公安消防总队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公共消防设施补建工作完成时限为2016年12月30日(年度目标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十三五”规划目标完成时限);昆明市消防栓无水问题排查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关于“丽江古城区的消防安全基础先天不足。一是古城建筑耐火等级低,普遍采用木结构和砖木结构,防火间距不足,商铺密集,无防火分隔措施,大量使用电、气、火、油加温加热,随时都有发生火灾可能,风险很大;二是古城市政供水难于保证消防用水需求,古城消防管网为枝状,一旦发生大的火灾,消防水量、水压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求;三是公安消防力量不足,丽江古城消防现役人员编制30人,尚未到位,束河古镇和白沙古镇,均未设公安消防队;四是对古城区随机抽取的4个微型消防站从实际演练情况看,公安派出所微型站消防员操作比较熟练,其余3个站,消防员操作不够熟练,经询问有关消防常识,掌握得不够全面”的问题。
整改措施:
(1)组织相关部门对古城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古城保护区内道路水源进行改造,广泛组建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一批和古城道路、水源情况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古城内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的单位场所配备简易喷淋、单点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备。
(2)古城区政府通过招收政府专职队员或合同制消防员的形式,补足古城消防中队30人编制。
(3)束河古镇、白沙古镇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实际保护需求配齐人员和相关车辆装备。
(4)古城区消防大队定期开展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群众性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全区微型消防站人员业务培训。
(丽江市政府负责,省公安消防总队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3.关于“驻地官房酒店抽查,消防中控室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出现故障,生产厂家正在维修,楼内常闭式防火门敞开等问题。官房酒店周边的室外消火栓安装不规范,有多处被花池及其他设施遮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的问题。
整改措施:
(1)责令丽江市官房酒店立即修复火灾报警系统,重新按规范安装室外消火栓,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定期保养维护消防设施。
(2)丽江市针对辖区内酒店(宾馆)存在类似问题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丽江市政府负责,省公安消防总队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七)油气管线方面
1.关于“中石油中缅油气长输管道建设未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汽车加气站无气瓶充装许可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
整改措施:
(1)责令中石油等有关企业依法落实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省能源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油气管道沿线州市政府配合)
(2)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严格依法监管,全面实施油气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省质监局负责)
(3)加强与相关州(市)政府和监管职能部门联动,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油气管道沿线州市政府负责,省质监局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2.关于“中石油中缅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没有根据不同事故影响范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与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衔接”的问题。
整改措施:
(1)责令中石油、中石化、昆仑燃气等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政府应急办、省能源局配合,油气管道沿线州市政府负责)
(2)督促相关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及时将事故应急预案报油气管道沿途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与当地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适时组织联动演练。(油气管道沿线州市政府负责,省能源局督办)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八)煤矿方面
1.关于“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有待加强的问题。部分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存在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等问题。州市、县等基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装备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1)进一步理顺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矿安全管理职能职责,形成责任明确、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
(2)通过政府购买专家服务方式,弥补人手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问题。
(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云南煤监局配合,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2.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诱发的矛盾凸显。由于目前省政府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尚未实施,奖补政策尚未明确,宣传和引导不及时,基层有关部门和企业认识不一,部分煤矿企业去留进退两难,在等待观望中产生焦虑和矛盾,发生多起上访现象。部分整合主体煤矿因资金困难,无法履行整合协议,矛盾激化”的问题。
整改措施:
全面推进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力度,加强与企业沟通,消除企业不良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3.关于“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差,安全隐患较多,缺乏安全保障能力。二是部分煤矿企业违规冒险生产,甚至以检修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发生较大事故。三是重大灾害防范意识不强,存在安全监控系统不可靠、运行不正常,防突措施不落实,瓦斯抽采不达标,探放水措施没有真正落实等突出问题”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加大对煤矿企业督查力度,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明查暗访。
(2)落实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确定的安全风险A、B、C、D级矿井名单,督促各地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着力构建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3)扎实开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提升运输和顶板管理等重大灾害防治,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
(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云南煤监局配合,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长期。
4.关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有差距。有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煤矿大面积长期停产为借口,安全监管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对部分矿井安全风险认识不够,复产验收未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驻矿监管人员履职不认真、不尽责”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落实9万吨/年以下停产整顿矿井的专盯措施,严把煤矿检修、复产、复建审批关,做到“真停”。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云南煤监局配合,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长期。
5.关于“个别地区私挖滥采现象较为严重。2015年大理州发现私挖滥采现象936处,查处122起,处理23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7人”的问题。
整改措施:
(1)责任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国土总管、矿区矿管、非矿区乡镇管”的巡查监管责任和公安震慑打击责任。
(2)巡查力量到位。实行分组分片管理,展开拉网式巡查,防止出现反弹。
(3)联合监管到位。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作战,严打私挖滥采。
(4)打击惩处到位。对发现的私挖滥采行为,从严从快作出处理,绝不手软。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长期。
(九)应急管理方面
1.关于“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制度不健全。部分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没有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出台《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暂行)办法》,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对基层应急值班情况的定期和随机抽查、检查。
(2)所有县级安全监管局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制订率达到100%,并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4小时事故应急值班值守率达到100%,州(市)安全监管局定期对县级安全监管局24小时值班值守情况进行检查,省安全监管局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级党委政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部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部分政府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企业的应急预案缺乏有效衔接”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出台《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加强宣贯,针对应急预案同质化倾向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和衔接性不够等问题,把好编制关、评审关、演练关、修订关。
(2)组织开展省级危化品应急救援专项演练,对重点企业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与政府部门的衔接性进行检验,严格应急演练评估。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整改完成时限:2016年11月20日。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督办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相关问题的督办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具体问题整改的业务指导和督办。
(二)落实整改责任。涉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落实;涉及各州(市)的具体问题,由各州(市)政府统筹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过问,亲自推动每一项具体问题的整改落实,督促及时上报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加强检查督导,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三)加强信息反馈。各州(市)的整改计划,请于10月15日前报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省级相关部门的整改计划请于10月1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在整改完成时限要求内整改完毕的要及时报告销号,并附相应的支撑材料;整改完成时限在2016年11月20日以后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整改进度情况,未按时整改完毕的要及时报送情况说明,并明确下步整改措施及整改完成时限。
(四)强化督查督办。从2016年10月开始,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调度,并作为“稳增长保安全”督查的重点内容,对行动迟缓、整改不力、问题久拖不决的,进行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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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相关附件点击此处下载.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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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号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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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金属粉尘涉爆企业和其他涉爆粉尘作业人数30人以上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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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病尾矿库排查、落实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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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再培训换证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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