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函》(厅函〔2016〕254号)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云安监管〔2016〕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现就进一步细化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各地要认真研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准确把握可燃性粉尘定义,对去年汇总的粉尘涉爆企业数据进行更新、完善、修正,所有信息必须严格按照《2016版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的表格和说明内容进行填写。
一是要对照38号文中10条重点治理内容对辖区内所有金属粉尘涉爆企业和其他涉爆粉尘作业人数30人以上企业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并逐一登记建档。对存在的上述10类问题和隐患必须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问题突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要督促问题企业制定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整改计划逐一进行审核、备案,整改到期后,进行严格整改复查,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隐患严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三是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更新《金属粉尘涉爆企业和其他涉爆粉尘作业人数30人以上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调度表》),州市安全监管局要每月更新一次《调度表》。
四是各地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作用,强化重点企业的会诊、整改、验收工作,提高专项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38号文要求,于9月至11月对辖区内所有县级安全监管局开展工作督查,主要督查内容如下:
是否在去年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2016版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进行了底数更新(剔除非涉爆粉尘企业,增加新发现的涉爆粉尘企业)、对不完善的表格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了修正。是否所有涉爆粉尘企业均登录“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填报完善了基本信息、建立了“一企一标准”并将10条重点治理内容列入企业自查标准、每月至少上报一次隐患。
是否对金属粉尘涉爆企业和其他涉爆粉尘作业人数30人以上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是否依据10类问题和隐患逐户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是否对企业整改计划进行审核、备案;
是否对整改完成企业进行了及时整改复查,是否及时更新《调度表》。
是否在重点行业树立了样板企业。
是否开展了粉尘防爆专题业务培训,确保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受训。是否培养了一批本地粉尘防爆专家。
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州市安全监管局督查县级安全监管局情况和统筹做好辖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州市安全监管局,将通报当地政府。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在按照38号文要求于2016年12月9日前上报专项治理情况报告的同时,要一并上报本文附件1和附件2(注:38号文附件1、附件2不需再上报)。
附件:1.2016版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2.金属粉尘涉爆企业和其他涉爆粉尘作业人数30人
以上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3.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
(联系人:陶尤军,电话及传真:0871-68371016,邮箱:128273363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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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相关附件点击此处下载.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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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号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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