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五部局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2016-08-15 11:50:57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关于转发国家五部局做好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直报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各项统计数据是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安全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机制,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云安〔2015〕17号),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职责。

二、严格事故信息报告及统计时限,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事故发生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并按照时限要求做好快报、续报和上报工作。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要填报事故信息快报(具体要求见附件1);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及时续报人员伤亡变化情况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2);在事故发生30日内(除道路运输和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要及时续报人员伤亡情况变化。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在做好记录的同时要按照快报、续报、上报的时限要求完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相关附件可到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三、加强事故信息统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今年才上线运行,国务院安委办今年不向各省区市下达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也不进行事故同比。今年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数据将作为明年事故情况同比的基数,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如实填报事故信息,为明年开展相关工作打下基础,并将今年以来发生的未纳入直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补录到直报系统中。省安委办将把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内容,各州、市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人,严格督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工作职责。省安委办将适时对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因工作不力导致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信息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

      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农业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民用航空云南安全监管局   

                          2016年8月9日   

 

(联系人:赵祥,电话:0871—6802559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农牧、渔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7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重要性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的事故信息后,应按规定要求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避免遗漏、错误或重复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二、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原则上实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报;部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报。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信息。火灾事故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分类,纳入各行业领域统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县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在本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民航各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民航企事业单位发生与民用航空器无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要充分利用数据交换共享及信息直报方式,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录入后,各级有关部门可直接查阅,避免重复报送。

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有关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将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迅速传达、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自71日起全面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

2016630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相关附件点击此处下载.zip

附件列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号附件.xlsx

附件列表: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列表:

整治搬迁全面排查情况报告模板(7.26) (1).doc

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模数量统计表.docx

附件列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doc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主采空区情况普查表.doc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普查统计表.xls

附件列表:

云安监管 2016 69号.pdf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续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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