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
深化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巩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成果,强力推进各项治理措施落实,集中整治、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涉氨制冷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将《云南省深化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云南省深化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巩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成果,强力推进各项治理措施落实,集中整治、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涉氨制冷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摸清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现状,彻底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依法停产停业整顿一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全面提升涉氨制冷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实施范围
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氨制冷企业各类安全隐患集中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省安委会成立深化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安监、质监、公安消防、工信、工商、住建、商务、农业、电监等部门组成,组长由省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杨亚林担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小组副组长及成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现有岗位人员进行调整。
各州(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涉氨制冷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和培训教育工作;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及现场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管理情况;统计上报本地涉氨制冷企业情况,建立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二)质监部门:负责检查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检验及隐患治理。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生产作业场所与周边建(构)筑设施间的防火距离以及作业场所内部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等,督促指导企业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查处。
(五)工信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涉氨制冷企业,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六)住建部门:负责检查冷库及制冷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资质情况和压缩机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依法查处涉氨制冷企业的违规违章建设。
(七)农业部门:负责有关农畜产品加工过程的涉氨监管。
(八)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和专门冷冻冷藏经营企业的隐患治理。
(九)电监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用电安全的监督,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用电安全管理。
四、治理标准
(一)涉氨制冷企业需具备下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制冷运行的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二)涉氨制冷企业在建造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如:
1.液氨管线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4.车间、冷库、机房与员工宿舍、综合用房等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未按规定检验和使用登记。
6.未经过消防验收投入使用,采用国家禁止的非阻燃材料建设的;现场存在逃生通道不畅的。
7.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50m。
五、治理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依法关闭取缔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涉氨制冷企业,实施搬迁重建。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又不愿退出制冷行业的。
2.液氨储量在10吨(含10吨)以上且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50m的。
3.车间、冷库、机房与员工宿舍、综合用房等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三)凡存在《云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第一类一般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可直接整改,限期完成。凡存在《指南》第二类较大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应停产停业,按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改造,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经营。
六、方法步骤
(一)全面排查,打非治违(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安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使用企业进行逐一排查,查清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和合法企业的分布、规模以及安全生产基本状况。在全面排查过程中,凡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证无照的非法企业,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所有合法涉氨制冷企业全面登记建档。
(二)专家检查,分类评估(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在各州(市)、县(市、区)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省安委办组织专家按照标准对合法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土地、规划、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雷电防护、工商登记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根据其安全状况逐一进行风险分析,提出诊断意见和整改建议,提交给企业及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安委会。全面排查和专家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按照监管权限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下发执法文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把专家检查与大检查长效机制相结合,由专家组指导企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检查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并录入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企业严格开展对标检查。
(三)严格实施,规范整治(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专家检查提出的诊断意见和整改建议,制定本地区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涉氨制冷企业严格按照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整治。企业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完毕后,州(市)安委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所有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行逐一验收,并收集相关资料报省安委办备案。省安委办组织专项督查检查组,对各州(市)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力推进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精心筹划、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部门合力,把涉氨制冷隐患治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二)严格执法标准,坚持严罚狠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工作标准,严肃行政执法,对存在重大隐患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严管严罚,做到曝光一批、约谈一批、列入“黑名单”一批、停产停业整顿一批,直到关闭取缔,绝不姑息迁就,养痈遗患。
(三)依法依规整治,严肃责任追究。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状况差异较大,各州(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规范,对辖区涉氨制冷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特别是涉及人员较多涉氨制冷企业要高度重视,真正做到隐患排查清、问题分析透、方案制定好、整改落实完,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结合各阶段目标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巩固和扩大全省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认真贯彻落实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治理工作要求,工作失职渎职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抓好日常监管,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涉氨制冷企业重点设备(单冻机、空调系统)和重点部位(人员较多生产场所)要制定隐患防控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风险,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抓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隐患整治期间的安全稳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要大力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使用液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将液氨泄漏危害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企业职工和周围群众,不断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对抓得好的地方和企业及时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隐患整改、安全培训等工作不到位,久拖不改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列入安全生产诚信企业“黑名单”,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云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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