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2016-02-22 10:24:40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云安监管〔2016〕12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直报、隐患排查治理和行政执法等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抽查各州市上报的1月份统计数据的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当前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存在的问题

1.部分州市未将反馈的事故信息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存在事故信息不完整的情况。

2.部分地区与道路交通、农业机械和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不到位,仍然存在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漏填漏报的情况。

3.部分州市存在事故信息续报不及时、错误录入信息核销不及时的情况,如:大理、文山、怒江等州市完成事故快报后,未及时完善事故信息并续报;临沧市经省局反复督促,仍不及时核销错误录入的事故信息。

4.统计人员业务不熟,对事故信息直报系统的各项功能不掌握,事故信息直报的能力和水平不高。

5.事故卡片填写不规范,部分统计人员在填写事故卡片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_T4754-2011)的规定,准确填写事故发生单位的性质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数据统计上报不及时。在2016年1月份统计数据的上报中,全省仅普洱市按时上报,其余州市均需电话催报。其中,红河州、怒江州的行政执法报表和怒江州的隐患排查治理报表超时限未报,经第二次催促后才上报;迪庆州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经多次催促仍未上报。部分县级报空表或缺报、漏报情况突出,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上报的行政执法统计A1表均为空表。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省局汇总上报的工作。

2.监管底数不一致、企业基数变化大。在对2015年12月与2016年1月两个月的行政执法报表纵向对比中,企业基数除德宏州填报数一致,普洱市、昭通市数据变化合理外,其余州市填报数均超出合理浮动范围,大理、曲靖、文山、玉溪4个州市监管底数两月相比均减少1000户以上,其中大理州减少数多达1709户;经对隐患排查治理和行政执法两个报表进行横向对比,除普洱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两表数据相同外,其余州市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数两表均不相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玉溪市两表相差1195户、楚雄州相差508户。监管底数不一致,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数据漏报问题突出。大部分州市在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E1和行政执法月报表A2中,漏报省、州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数据,如:省政府挂牌督办的2016年11月前要求整改完成的29项重大隐患,涉及的昆明、昭通、曲靖、玉溪、楚雄、红河、普洱、丽江等州市均没有填报; 玉溪、楚雄、文山、大理、怒江、迪庆等州市未将查处的事故信息录入行政执法统计A4表中,临沧等州市存在少报事故起数的情况。

4.报表检查覆盖率低、复查率失真。从隐患排查治理和行政执法月报表看,部分地区检查覆盖率极低,如:丽江市古城区、文山州西畴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覆盖率均为零;部分州市检查复查率失真,从行政执法统计A1表反映出:丽江市和保山市的检查复查率分别为391.1%和104.7%,其中丽江市烟花爆竹复查率为12000%,平均复查每户企业121次,与实际开展工作的情况严重不相符。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新变化、新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统计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2016年上半年为推广应用阶段,自2016年7月开始,各州市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将通过直报系统上报、汇总,直接形成统计数据。因统计口径和考核办法的变化,2016年不再下达控制指标,不再对事故总量进行同比。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事故统计改革的新变化、新要求,扎实抓好事故统计直报工作。一是做好事故信息的补录工作。2016年6月前,省局每月把省级有关部门报送的事故统计信息反馈各州市局,各州市局要督促县级安全监管局将没有录入的事故补录到直报系统中,对不纳入统计范围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录入直报系统的事故要作出书面说明。从7月份开始,不再按照上述方式反馈和补录事故信息。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事故信息的一致性。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与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农业、质监和住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相关事故信息并录入直报系统,确保事故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三是加强培训,提高事故直报能力。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登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放的直报系统培训版(http://59.252.192.12:6060/tjzb/tjsy.jsp),注册管理员和信息员账号,督促事故统计人员强化直报系统培训版的使用,确保熟练使用正式版直报系统,提高事故信息直报的能力和水平。

(二)彻底厘清监管底数,做到数据准确一致。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精准统计、严谨统计、科学统计理念,把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与各类信息统计报送系统有效对接,在基础数据、隐患挂牌督办、隐患整改等方面应做到数据一致,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直报、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工矿商贸职业卫生等统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专项开展监管底数校核工作,校核对外公布、对上报送的特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的监管底数,做到各类统计报表对外公布的相关数据准确一致,避免监管底数五花八门的数据乱象发生。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时,要重点审核各类报表监管底数、重大隐患挂牌数、查处事故起数等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企业数与查出隐患数、查出问题与责令整改数等关联数据的对应性,以及覆盖率、复查率、隐患整改率的可靠性,确保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三)严格把关,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前,必须以上一次报表为基础,严格校核表内栏目、表与表的各项数据关系,经局领导审签后才能上报,坚决杜绝缺报、漏报、迟报和报空表的现象发生。统计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并明确AB角,严格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事故信息直报:县级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录入直报系统,完成事故快报;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及时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完成事故续报;县级每月3日前、州市级每月5日前,由管理员审核上月的事故统计数据,完成事故月报。隐患排查治理和行政执法统计:县级每月1日前上报,州市级每月3日前上报。工矿商贸职业卫生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每年11月5日前,县级安全监管局督促各企业填写《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并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州市级汇总《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并编制《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

(四)严格责任追究,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对存在缺报、漏报、迟报和报空表,报表监管底数不清、不一致,报表数据关系不平衡、矛盾突出等情况的州市,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屡不改正、问题突出的州市,将直接把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从常,赵祥;0871—68025596,0871—6802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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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XX”节日值班报备表.xlsx

州(市)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室建设情况统计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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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docx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分类指导检查表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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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委会2016年1月份1号明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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