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云安监管〔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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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
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大幅调整,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22号),为了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情况及后续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
(一)已取消、下放、调整及新增事项。
1.取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3.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4.下放: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下放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
5.取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6.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7.增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
1.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2.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三)拟取消、下放事项。
安全监管总局对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进一步削减,拟取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拟下放“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不包括跨省级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上取消下放计划已报国务院审改办,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后续工作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措施,做好后续工作。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组织审批活动,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已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要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并做好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互联共享。
(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等方式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及时公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事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情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三)要加强对涉及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提请本地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相应条款,确保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五)要依法、依规、有序地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后职能转变工作,积极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职能转变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2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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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XX”节日值班报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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