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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
云安〔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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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委会、滇中产业新区安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要求,省安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2月26日
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构建“一个平台、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即以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监管信息平台为基础;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监管信息平台。一是依托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形成覆盖全省的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二是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二)以建立“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推进企业安全诚信制度建设。
1.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
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⑵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⑶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⑷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⑸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2.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⑵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或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
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⑷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⑺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⑻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州(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州(市)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3.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⑴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
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⑶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⑷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⑸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⑹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国家、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⑴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⑵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州(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⑶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州(市)级管理,依次类推。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4.加强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⑴信息采集。依托安全生产大检查“1+3+4”长效检查机制(即以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并逐月申报检查结果为基础,配之以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明查暗访、政府综合督查为手段,以建立对监管对象的目录化管理机制、企业自查情况月度申报机制、隐患和问题的清单化管理机制、隐患整改的责任落实机制为内容长效检查机制)为基础,加之通过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⑵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⑶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提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⑷“黑名单”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提出解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三)严格失信惩戒,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一是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二是要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作步骤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5年1-6月,安排部署、调研摸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中,以事故统计为基础,依托各级政府网站,初步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公示“黑名单”和执法信息。利用现有监管信息平台,完成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的方案论证。
(二)2015年6-12月,完成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平台试运行。
(三)2016年底前,完善数据采集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四)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五)2018年底前,规模以上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六)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本地区、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省安委会建立以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问题。
(三)把握好政策导向。诚信机制建设政策性强,事关企业切身利益,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定性定位,确保工作质量。
(四)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形成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该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问题和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各州(市)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云南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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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社会信用建设 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中 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省总工会,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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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2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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