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化品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要求汇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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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项 目 | 工 作 要 求 | 依 据 | 完成 时限 | 备 注 | |||
| 1 | 规划 布局 | 有化工产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 安委办〔2008〕26号 | 2009年 | ||||
| 2 |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 安委办〔2008〕26号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3 | 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高安全风险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 |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2015年 | |||||
| 4 | 设计 管理 | 严格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 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 ||||
| 5 | 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6 |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 ||||||
| 7 | 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要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2013年 | |||||
| 8 | 未经正规设计的储罐区要进行设计复核 |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 2014年 | |||||
| 9 | 两重点一重大监管 | 重点监管危险工艺 | 开展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系统控制改造 | 安委办〔2008〕26号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第一批: 2012年 第二批: 2014年 | |||
| 10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2014年 | |||||
| 11 | 两重点一重大监管 | 重点监管危化品 | 生产、储存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 2014年 | |||
| 12 | 生产、储存、使用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 2014年 | |||||
| 13 | 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危化品 |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
| 14 | 重大危险源 | 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完善监控措施 |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2014年 | 全面实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 | |||
| 15 |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
| 16 |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要配备全封闭防化服 |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至少配备两套全封闭防化服 | |||||
| 17 | 其他 | 提高危化品领域从业人员准入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
| 18 | 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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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教育 培训 | 强化《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法规、文件宣传培训 | 安监总厅管三〔2014〕112号 | |||||
| 20 | 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企业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 | |||||
| 21 | 推动在相关高校开设化工安全工程硕士班;推动在现有本科专业设置化工安全方向,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定量风险分析、化工过程安全及过程自动化控制等纳入培养要求;推进重点地区特别是新兴化工行业发展较快的地区成立化工职业院校 | 教高〔2014〕4号 | 2020年 |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把是否具备相关化工安全知识和技能作为招聘的重要条件2020年开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设施的操作人员要逐步实现从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 | ||||
| 22 | 安全生产 标准化 建设 | 企业要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23 |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24 | 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 | ||||||
| 25 |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26 |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27 | 企业要确保报警联锁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 | ||||||
| 28 | 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许可制度 |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29 | 企业要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30 |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 | 安委办〔2008〕26号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 2012年 | 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 ||||
| 31 | 隐患 排查 治理 | 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要采取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宣贯,指导企业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要求;及时搜集和研究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
| 32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预警预报机制 |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
| 33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实时监控重大隐患,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
| 34 | 危化品登记 | 开展危化品登记工作 | 安委办〔2008〕26号 | 2009年 | ||||
| 35 | 化工 园区 管理 | 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 安委办〔2013〕37号 | |||||
| 36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 | 安委办〔2013〕37号 | ||||||
| 37 | 推行园区封闭化管理 | 安委办〔2013〕37号 | ||||||
| 38 | 危化品 输送 管道监管 | 开展城镇危化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现状普查 |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2012年 | ||||
| 39 | 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集中治理 |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2013年 | |||||
| 40 | 危化品长输管道要装备自动化控制设施 |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 危化品长输管道应 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 | |||||
| 41 |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 ||||||
| 42 | 危化品罐区监管 | 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 |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 2014年 | 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 |||
| 43 | 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 |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 2014年 | 经安全论证合格方可投用 | ||||
| 44 | 可燃液体储罐应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 2014年 | |||||
| 45 | 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阀 |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 ||||||
| 46 |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位置 |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 ||||||
| 47 | 企业的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氯和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设计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48 | 企业的充装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要配备齐全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49 | 事故 调查 处理 | 事故调查处理要按规定时限结案 | 安委办〔2008〕26号 | |||||
| 50 | 按规定对事故企业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安监总管三〔2014〕4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