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2015-06-30 10:37:00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

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云安监管办〔2015〕2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
督促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特点,全面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日常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所有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事故状态下应急处置和科学施救的程序和方法,切实提高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严禁在危害因素不明或防护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有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检维修及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坚决杜绝未经审批实施特殊作业以及特殊作业实施前各项安全检测和防护措施不落实,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州(市)要深刻吸取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教训,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通知》(云安监管〔2015〕36号)的要求,全面开展化工企业检查督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不按时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罚;对工艺落后、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停产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请各地于7月25日前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并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各县(市、区)安监局和每一个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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