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2015-11-18 16:52:00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

  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云安〔2015〕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厅字〔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委组织部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机构领导班子。

  二、省委宣传部  负责加强安全生产舆论引导,强化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全力配合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重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指导工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各类工矿企业行业准入规范中的安全生产要求,推进优化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能,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监控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存储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省教育厅  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大型聚会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的安全管理。

  六、省公安厅  负责道路交通、爆炸物品、消防安全以及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统计、预防等工作,参与危险路段隐患排查;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以及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各类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焰火晚会的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七、省监察厅  监督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云南省监察厅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规行为;督促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

  八、省司法厅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全省监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生产经营场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九、省财政厅  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指导各地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工伤预防试点费用的列支;依据具备资质的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等证明材料,一并做好因工导致职业病和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越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布局,依法规范设置矿权,支持配合矿山整顿关闭和转型升级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无采矿许可证、超越矿区范围采矿、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十二、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以及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其环境危害性鉴定、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法负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处置。

  十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以及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省交通运输厅  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危险路段和水路危险航道,以及客运站、码头实施隐患整治;依法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负责依法整治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超限(超轴载质量、超长、超高、超宽)运输,以及依法查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营运行为;负责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加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港口、水上设施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无牌、无证、超载、脱检营运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省农业厅  负责农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以及具体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机作业和维修安全管理,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等工作;负责渔船、渔具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负责农药监督管理。

  十六、省水利厅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水库、所管辖水电站大坝和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依法查处涉河项目影响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七、省商务厅  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以及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十八、省文化厅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以及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医疗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企业改革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和安全文化建设;参加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二十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督查检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十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行政许可工作;拟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抽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承担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事故统计分析。

  二十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承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以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四、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旅行社企业的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规范旅行社等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旅游设施、旅游车等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二十五、省能源局  依法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负责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省国防科工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兵器、船舶、航天、防化装备、军工电子、核工业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定煤炭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煤炭生产和资源整合,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负责煤炭行业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煤炭行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工作;负责煤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八、省总工会  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规章、草案的拟订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地方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十九、昆明铁路局  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铁路建设工程、铁路运输、铁路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中国民用航空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负责民航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对民航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航消防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按授权承办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资格审定,对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机场建设、安全、运营的有关规章、政策及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民用机场建设,以及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净空保护、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一、省邮政管理局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市场准入,严格监督检查寄递企业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三十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责任,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等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省公安消防总队 承担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及消防安全宣传;依法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并承担国家规定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省科技厅、林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法制办、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等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根据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委编办,团省委,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等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领导。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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