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5-11-13 18:37:00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今冬

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云安发电〔2015〕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冬春季节是事故易发高发期,雨雪冰冻极端气候影响因素增加,岁末年初人流量和车流量增加,建筑施工领域赶工期、抢进度导致违法违规现象突出,安全生产压力加大,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各级各部门要转变监管观念,创新检查方式,彻底改变过去“突击式”、“运动式”的大检查方式。进一步强化监管基础工作,从厘清监管对象,帮助企业量身制定检查标准,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管理行为入手,切实体现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充分发挥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综合督查的推动作用,努力探索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动态化的大检查长效机制。

(一)严格规范企业自检自查。所有企业要全面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自检自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等环节的责任。牢固树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根本的意识,以督促企业开展规范的自检自查为主,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全力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五项配套机制”,即监管对象目录化管理机制、“一企业一标准”对标检查机制、隐患和问题清单化管理机制、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机制、企业自检自查月度申报机制,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以纳入系统的监管对象为重点,针对突出问题,按照专家搞检查、政府抓督查、安监部门强执法的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强化督促检查。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综合督查是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的有力推手。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切实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和掌握的企业自检自查情况,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和专家检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检查,省、州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安监部门要组织专家检查。各级政府和安委办要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全面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检查的重点

各级各部门要在企业全面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强化执法。

(一)煤矿。(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省煤矿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重点问题: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重大隐患严厉打击关闭矿井突击抢采资源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等“五假四超”问题,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私挖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2.重点地区: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曲靖市富源县、麒麟区,红河州泸西县,大理州祥云县。

3.重点企业:云南煤化工集团下属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今年发生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非煤矿山转型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重点问题:矿山企业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相符、矿山生产系统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以探矿、基建名义实施采矿活动等非法行为。未制定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未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违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颁发采矿许可证证照等情况。

2.重点地区:红河、昆明、文山、玉溪、怒江、昭通、临沧7个州市。

3.重点企业:经专家排查会诊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和突出问题的矿山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配合)

1.重点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距离不足,重大危险源未实施自动化改造,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备功能失效,未按安全规范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大吨小标”、“小车大罐”等问题。老化工企业被城镇包围,“先厂后镇”导致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和监控、报警设施不足等问题。

2.重点地区:昆明、曲靖、玉溪、红河等州市。

3.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

4.重大隐患:云南三环化工有限公司、云南三环中化美盛有限公司液氨储罐安全距离不足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四)烟花爆竹。(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1.重点问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摊点等突出问题。

2.重点地区:玉溪、红河、西双版纳、文山等州市。

3.重点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及仓储设施。

(五)油气输送管道。(省能源局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等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重点问题:油气管道被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第三方施工、管道上方种植树木等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间在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中主动沟通衔接不够,互通信息较少,尚未形成监管合力的问题。 

2.重点地区:昆明、德宏、曲靖、保山、大理、楚雄等州市。

(六)道路交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厅按各自职责分头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1.重点问题:结冰、积雪、团雾等导致事故多发的路段,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深沟路段,桥梁、隧道和长上破、长下坡等路段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提示标志缺失等问题。严厉打击“两客一危”(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车辆、货运车辆、农村微型面包车超员、超载、超速、酒驾和疲劳驾驶、非法载客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重点地区:昭通市、普洱市、临沧市,巧家县、镇雄县、会泽县、宾川县、古城区、瑞丽市、永德县

3.重点企业:融资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失管、漏管,“五不两确保”不落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两客一危”车辆的动态监管不到位道路运输企业。

(七)消防。(省公安消防总队牵头,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1.重点问题: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及托儿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公众聚集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以及高层地下建筑、城市大型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古城古镇和文物古建筑等领域的火灾隐患。

2.重大隐患:273项省级督查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国务院安委办挂牌督办云县综合贸易商城、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云纺仓储中心等3项重大火灾隐患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挂牌督办6处区域性火灾隐患。

(八)建筑施工。(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重点问题: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5类分部分项目工程不落实现场施工方案,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行为。

2.重点地区:昆明、曲靖、昭通、大理、红河、文山等州市,各类产业新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度假区、高新区。

3.重点企业: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资质等级低、综合实力弱、易减少安全生产投入的建筑施工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

(九)特种设备。(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重点问题:人员密集场所各类特种设备和旅游景区景点、公园在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属特种设备。

2.重大隐患:15年以上老旧电梯、“三无电梯”(无物管、无资金、无维保)等问题电梯的更新改造。

3.重点单位:使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危化品生产运营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各类气瓶罐车充装检验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新改扩建重点工程项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云天化(水富)天然气管道相关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和施工单位。

(十)涉氨制冷。(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1.重点问题:涉氨制冷企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员工宿舍制冷机房、冷库和其他厂房与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氨管线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冷库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不足等突出问题。

2.重点地区:昆明市呈贡区、晋宁县、官渡区、嵩明县,玉溪市通海县,大理州大理市。

(十一)粉尘作业场所。(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1.重点问题:金属制品加工、粮食淀粉饲料加工、冶金煤粉制备等企业除尘系统未按防爆标准规范设计、粉尘清扫清理制度未建立、不按规定及时、全面、规范清理粉尘等突出问题。

2.重点地区: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普洱等州市。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1.重点问题:造纸、酱腌菜和制糖等轻工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条件确认等突出问题。

2.重点地区:昆明、玉溪、红河、文山、临沧等州市。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明确检查重点,认真开展全面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要及时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冬春季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迅速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要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反馈当地政府,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同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要强化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委办要采取通报、约谈、警示、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各州市和牵头部门要在11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情况报省安委办,于2016年1月30日、3月30日前分别报送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联系电话:0871-68025580,邮箱:sajjxtc@126.com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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