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安办〔2015〕36号
各州(市)及滇中产业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山东省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5〕13号)要求,以下简称《通报》),省安委办制定了《云南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6日
云南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5〕13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深刻吸取山东省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省安委办决定从2015年8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堵塞漏洞,全面提高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专项大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储油罐区、储气罐区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罐区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罐区,以及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5〕13号)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4号)情况。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中要求的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3.罐区日常管理情况,包括罐区管理制度制定、特殊作业管理、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储罐脱水、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是否在作业现场;是否经倒空置换、处理合格、系统隔离后在储罐本体及附件进行动火作业;是否经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后进入储罐内作业;储罐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是否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是否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添加强氧化、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
4.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5.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情况;是否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是否采用压力罐储存;吸取事故教训,对设计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6.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设置情况;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设置和运行情况。
7.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液位、温度、压力监测仪表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超低液位自动停泵措施设置和运行情况,大型、液化烃及剧毒化学品储罐是否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电气系统的管理情况,现场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电源配备情况。
9.避雷、防静电设施的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情况。
10.油气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超标。
11.相邻罐区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落实情况。
12.罐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是否依法依规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建立情况;是否定期检测检验,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在检验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是否配置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附件是否齐全有效和铭牌标志是否完好等。
13.消防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是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消防设施的配备及使用以及定期检验和维修、专职消防队建设、灭火救援工作等6个方面。
14.特殊作业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特殊作业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认真进行风险分析,严格隔离、置换(蒸煮)吹扫,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还要严格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受限空间氧含量,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监控;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进行动火作业。要进一步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等。
15.化学品罐区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日常巡回检查,定期全面排查隐患;是否以防范洪涝灾害、地质灾害、高温、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为重点,深入排查整治罐区安全生产隐患等。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工作部署(8月22日前)。各州(市)和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整治工作的部署,要切实把《通知》精神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化工企业。
(二)企业自查(8月30日前)。各化学品罐区企业要根据要按照专项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和企业实际,严格对照专项安全大检查内容逐项排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各企业于8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向所在州(市)和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和罐区安全专项排查表(见附件1)。
(三)州(市)安全监管局全面检查(9月1日至9月10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组织相关市(县、区)安全监管局采取明察暗访、聘请专家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所有化学品罐区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整改。各州(市)安委会要于9月中旬前完成检查工作。请各州(市)安委会于9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和罐区名录汇总表及安全专项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附件3)电子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赵源胜,电话:0871-68025591(带传真),邮箱:ynaqwhc@sina.com。
(四)省安委办重点督查(9月11日至9月30日)。省安委办结合年初制定的检查计划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对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取得成效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开展检查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制定专项安全大检查方案,要立即以县(区)为单位,召开由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安排有关企业和单位迅速开展自查和整改,注重实效,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认真自查。各罐区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和《通报》等文件及《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检查工作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三)网格管理。各州(市)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所有罐区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
(四)严格执法。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每个罐区进行督促检查,实现全覆盖,督促检查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员,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查出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凡是存在火灾、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2.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排查表
3.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汇总表
4.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相关附件可从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
附件列表: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列表: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安监总统计 2016 116号.pdf
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
49号云南省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20161209.doc
附件列表:
7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20161221.doc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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