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习推广甘肃兰州客运中心和陇运快客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通知
2015-08-10 17:27:00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非法违法生产

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

 

云安办〔2015〕34

 

各州、市及滇中产业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非法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5〕12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销售、运输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河北省邢台市“7.12”和江西省萍乡市“6.17”烟花爆竹事故教训,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举一反三,结合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迅速组织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把《通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落实到位,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和专项检查活动。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的方式,重点对烟花爆竹企业“三库四防”(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不达标和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以及非法生产、批发、经营、运输和“三超一改”以及转包分包作为检查重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生产、批发企业“三超一改”以及转包分包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不整改的一律依法撤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批发、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活动的人员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于10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切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高温、雷雨、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气温达到35℃以上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涉药工房的生产和操作;遇有雷雨异常气候,生产区操作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到安全地带,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四、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信息互通、联合联动、严格执法,合力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五、请各地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行政区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每一个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运输企业,并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3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杨春亮,联系电话:0871-68025590。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印发

 

 

 

 

 

附件列表: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列表: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安监总统计 2016 116号.pdf

附件列表:

正式 关于开展省内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列表:

49号云南省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20161209.doc

附件列表:

7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20161221.doc

附件列表:

U020171201547506688356.gif

U020171201547506847421.gif

附件列表:

云安监管〔2017〕2号.doc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厅办公室联系方式:0871-68025600
主办单位: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中路1号
技术支持: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493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12
滇 ICP 备 202000976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