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4-12-30 18:23:00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

差旅费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昆明市主城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呈贡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昆明市主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位,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表》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省内出差的,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三)伙食补助费。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其中:早餐20元,午餐、晚餐各40元。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表》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见附件)。

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四)市内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二、审批制度

公务出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落实有关要求。

(一)公务出差时,由承办处室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事由、人员、时间、地点和交通工具等,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参加的公务出差由率队局领导决定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不填写《出差审批单》。

(二)公务出差要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出差人数和天数执行,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报销管理

局机关出差人员费用由我局承担,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事一报。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事故现场救援、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无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写出书面说明,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可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我局按照规定报销。

(五)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无审核和票据不全的,不予报销;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相关要求

(一)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二)各处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公务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三)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监察室要加强监督,对不执行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组织核查,情节严重的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给予纪律处分。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摘自云财行〔2014〕65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附件列表:

加强应急值班通知.doc

附件列表:

15号(印发扣分标准的通知).doc

印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表和扣分标准的通知(云安15号文第二页).jpg

印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表和扣分标准的通知(云安15号文第一页).jpg

附件列表:

报表.xls

附件列表:

省安全监管局部门决算公开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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