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南省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安办发电〔2014〕22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实际,省安委办制定了《云南省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云南省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扎实推进我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14〕5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安排部署要求,决定自2014年10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即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着力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改装伪装、充装装卸作业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三、重点整治内容
各地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全监管部门集中排查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装载、出厂上路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开展全面、严格、彻底的清理整治。
(一)严厉打击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将“3·1”事故和“7·19”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向所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组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开展警示教育。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8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罐体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
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从严惩处。对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处罚。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处罚。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挂靠问题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一是建立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10月底前必须建立并执行。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液化气充装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通报,并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是未按要求严格查验相关内容,向非法改装伪装车辆、罐体不合格车辆、配备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或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处罚。对于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公安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
各地工信、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公安部门对本地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开展明查暗访,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公安、质监部门要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各地要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云安办发电〔2014〕14号)要求,对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加装。凡在2014年底前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2015年1月1日起,质监部门不予出具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车辆营运资格,收回道路运输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场所予以查封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对其他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罚款。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等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89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64条对非法运输企业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处罚。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10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至11月10日)。各地研究制定下发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全面整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部停运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并立即拆除、销毁或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改装。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相关部门深入企业、路面开展重点执法检查,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督促企业深入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底)。各地要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关部门立即动员部署本行业、本系统的专项行动,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际成效。省安委办按《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云安办发电〔2014〕14号)明确的领导小组和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把非法改装企业多,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列为整治重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明查暗访。要紧紧围绕重点检查内容,以点带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要及时曝光一批典型的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对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的强大舆论压力。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上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总结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安排部署、严格执法、整治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各方面的信息和情况。各州(市)安委会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监局要每周二之前将上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省安委办,并于12月10日前报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人:王俊杰,联系电话:0871-68025587;
电子邮箱:ynaqwh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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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经营企业验收标准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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