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玉溪市新平县力高(云南)箱包有限公司职业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2014-09-30 17:01:00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玉溪市新平县力高云南箱包有限公司

职业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州、市及滇中产业新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滇和省属有关企业

2014918,玉溪市新平县工业园区力高(云南)箱包有限公司发生一起3人二氯乙烷职业中毒事故。此次事故给员工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为深刻汲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全面推进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9181228分,省安全监管接到省第三人民医院报告,玉溪市新平县力高(云南)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高云南公司)1名箱包拉链刷胶工人因头疼、呕吐症状于9171450分由玉溪市人民医院转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二氯乙烷中毒。接报后,省安全监管局高度重视,杨亚林局长立即指示职安处组织省疾控中心省化工研究院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力高云南公司是力高控股旗下的生产基地,位于新平县工业园区桂山片区,项目投资6.5亿元,2010927日取得新平县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备案证,预计年产箱包3500万个。项目于20118月正式开工,20118月初投入一期生产,201385日全面投产。其一厂(粘合车间)共有员工350人,65名员工自感头痛、头晕、恶心等不适反应,其中存在呕吐现象的21名员工于918日连夜送往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应急体检。目前有1人住院治疗,2人留院观察。

经检测,力高云南公司使用的黄胶、白胶、粉胶和万能胶等粘合剂及白电油,这些产品均系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其中含有的二氯甲烷、二氯乙烷、甲苯、二甲苯、烷、庚烷、辛烷等有毒成分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所用黄胶中二氯乙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23倍;粉胶中苯、甲苯含量超标20.6倍;万能胶中甲苯和二甲苯含量超标72.4倍;白电油中正己烷含量超标5.6倍。

现场检查发现,力高云南公司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等内容。

(二)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未给劳动者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三)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四)未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人的有关问题

(五)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六)未设置有效的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未安装强制机械通风装置等防护设施,未配置应急救援设施,也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二、现场处罚情况

9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带领总局有关职业卫生专家,亲临现场帮助、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力高云南公司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的规定责令力高云南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一厂(粘合车间350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应急体检,一周后再组织复检。对职业中毒的员工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诊治,对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要尽快调整工作岗位。

(二)封存、销毁对员工身体健康严重危害的粘合剂,购置、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环保型产品

(三)鉴于力高云南公司已造成3员工生命健康的严重损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27678条的规定,决定由玉溪市安全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力高云南公司50万元的罚款,并由省安全监管局督促落实。新平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四)鉴于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落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70条、71条、73条、76条的规定,由玉溪市安全监管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力高(云南)箱包有限公司在1231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合格经玉溪市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职业卫生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将处以80元罚款;若仍拒不执行,则由玉溪市安全监管局提请新平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工作要求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

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由卫生部门调整到安全监管部门,新平县职业卫生工作在20141月才调整至县安全监管局。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委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云编2013104号)要求加快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划转工作,加强监管机构执法队伍、技术力量和监管装备的建设,切实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整体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监管、同落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

州(市)人民政府、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规定四办法”重点,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各企业要加强对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员工了解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工业园区职业卫生监管,防止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业和工艺

当前,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对招商引资项目降低安全门槛、职业卫生条件把关不严的现象,一些项目带病上马,未经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建设项目得以开工和投产,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得不到落实;一些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忽视职业卫生工作的现象,使工业园区、开发区成为隐患集中区、事故多发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201421号)要求,切实加强工业园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坚决纠正只顾招商引资忽视职业卫生标准忽视依法监管等严重偏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加强对开发区用人单位执法检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入园项目生产工艺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所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否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安全生产审查把关不严的,要立即纠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发展方式落后、安全风险高的,要督促企业淘汰退出。

今年全省正在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将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区内企业纳入专项行动工作中,在工作部署、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上,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切实加强对开发区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打击措施

)加强现场执法检查,严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27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排查,对制鞋、箱包制造皮革加工、合成板生产及木质家具制造等使用胶粘剂的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督促企业在满足工艺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毒性较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水性胶粘剂产品;胶粘剂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密闭化、机械化生产,要采取局部通风、全面通风等工程措施,将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降低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内;要按规定给劳动者配备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其认真使用,避免劳动者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生产现场应配备防爆装置。

(五)严格职业卫生准入条件,从源头上加强职业病危害控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手续。201421日以后正式投产的项目,要1231日以前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201421日以前已经正式投产的项目,要在1231日以前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不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上限实施处罚。对已经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州(市)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查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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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汛期安全检查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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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基本情况排查表(附件).doc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汇总表(附件).docx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检查执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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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_.xlsx

附件一:“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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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年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政处罚统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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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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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开展生产作业场所粉尘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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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排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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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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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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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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