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4〕45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公告第37号,以下简称新《细则》)已于2014年5月14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新《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贯彻新《细则》
新《细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新《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集中组织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细则》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贯彻落实新《细则》与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整顿提升、安全标准化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持续提升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事故,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程序
(一)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职责。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发证机关职责,应由本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事项,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任何单位、机构、专家(个人)承担。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工作责任制,将对每一户企业、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确保许可工作质量。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和许可证编号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许可的每一户企业都要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到审查过程。自2014年7月1日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变更、延期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新《细则》的规定执行,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见附件)统一编制经营许可证号码。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每6个月要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情况,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
三、严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关
(一)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布点规划。各州、市要严格执行新《细则》规定的“每个县级行政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超过2户”的布点规划要求,超出规定数量的,要通过兼并重组、整合提升等手段,务必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批发企业数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完善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二)严把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安全条件关。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和新《细则》有关要求,持续推进仓储设施安全条件改造提升。凡储存仓库安全距离以及防雷、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监控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整顿改造,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对没有仓储设施、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皮包公司”,一律不得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严禁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三)严把零售网点安全条件关。各县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执行新《细则》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云安监管〔2013〕143号)有关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的规定和要求。对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须指派工作人员对其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要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认真核定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
四、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定。按照新《细则》规定,我省不再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分级管理模式(即:一级批发、二级批发)和定点进货审批制度。批发企业到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采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和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将购销产品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的企业,一律采取“停产、停销、停运”措施,并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严格储存环节安全管理。企业要健全完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仓库消防、防雷、防护屏障和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建设,配备足够的消防、报警等安全器材。要强化产品储存、装卸过程安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全守卫工作,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内的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严禁将执法检查收缴的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五、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转包分包专项治理、氯酸钾专项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督促指导企业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对未完成三级标准化达标或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一律暂扣或停发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 云南省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编号规则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云南省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编号规则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编号由省名简称、许可证种类、发证年份、州(市)名称拼音首字母缩写和许可证序列号组成。例如:(云)YHPF〔2014〕KM001,云—云南省,YHPF—烟花批发,〔2014〕—2014年,KM—昆明市,001—001号,亦即云南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014年昆明市核发的第01号许可证。具体如下:
昆明市:(云)YHPF〔20XX〕KM0XX
昭通市:(云)YHPF〔20XX〕ZT0XX
曲靖市:(云)YHPF〔20XX〕QJ0XX
玉溪市:(云)YHPF〔20XX〕YX0XX
保山市:(云)YHPF〔20XX〕BS0XX
楚雄州:(云)YHPF〔20XX〕CX0XX
红河州:(云)YHPF〔20XX〕HH0XX
文山州:(云)YHPF〔20XX〕WS0XX
普洱市:(云)YHPF〔20XX〕PE0XX
西双版纳州:(云)YHPF〔20XX〕XSBN0XX
大理州:(云)YHPF〔20XX〕DL0XX
德宏州:(云)YHPF〔20XX〕DH0XX
丽江市:(云)YHPF〔20XX〕LJ0XX
怒江州:(云)YHPF〔20XX〕NJ0XX
迪庆州:(云)YHPF〔20XX〕DQ0XX
临沧市:(云)YHPF〔20XX〕LC0XX
零售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可参考此规则,由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安全监管局统一确定。编号由州(市)名简称、许可证种类、发证年份、本地名称拼音首字母缩写和许可证序列号组成。例如:(昆)YHLS〔2014〕WH0001,昆—昆明市,YHLS—烟花零售,〔2014〕—2014年,WH—五华区,0001—0001号,亦即昆明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2014年五华区核发的第01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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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办发[2014]37号__关于印发《红河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的通知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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