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安全
设计诊断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4〕2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治理因设计问题产生的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现就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提出诊断意见和整改方案,企业依据整改方案改造提升安全条件、消除安全隐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诊断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经安全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完全的;
(二)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仅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四)设计方案变更未经设计单位确认的;
(五)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建设或项目建成后擅自改造、相关工艺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不能出具有效设计文件资料的。
三、诊断内容
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2013版)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开展诊断。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主要对工艺系统、总平面布置、设备及管道、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事故应急设施、公用工程及其它防范设施等方面内容进行设计复查审核,全面查找因设计问题产生的隐患,并及时整改治理,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一)工艺系统诊断主要内容
1.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在小试、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2.工艺流程组成,主要包括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包装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每个环节的单元操作过程和工序的设备构成连接(反应器、塔、炉、槽罐等各类设备、设施、管道、自控联锁装置、监测报警设施、泄压止逆设施、防火防爆防泄漏设施、吸收中和设施、保护和置换设施等)以及各生产物料加工处理的顺序、走向、步骤等是否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3.操作方式、工艺参数、主要控制指标(配比、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是否符合安全运行条件要求。
(二)总平面布置诊断主要内容
1.在役装置与周边人口聚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及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行政办公区、生产装置区、辅助及公用工程设施区、储存装卸区及厂区道路运输等的平面布置和安全间距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相邻及上、下游装置之间安全影响是否可控。
3.管线综合布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设备及管道诊断内容
1.主要设备的选择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设备、管道的选材是否符合物料性质及特殊作业环境的要求,管道和阀门、法兰等元件是否匹配,连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装置所有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状态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特种设备是否按期检测检验,是否存在超期服役现象。
(四)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诊断主要内容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装置是否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设置了相应的自动控制(PLC、DCS)、紧急停车(ESD)及安全仪表(SIS)系统,该系统与生产装置是否适用,安全联锁及参数设置是否合理,自动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投入使用。
2.作业现场是否设置相应的液位报警仪、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压力温度传感器、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的位置和数量是否合理,是否正常投入使用。
(五)事故应急设施诊断主要内容
1.针对企业生产实际、在役装置性质特点及周边依托情况,核查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等主要事故应急救援设施是否满足需要。
2.对事故状态下泄漏化学品和“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能力进行核算,完善事故状态下防止次生事故及防范环境污染相关应急措施。
3.对企业应急机构、人员的设置及抢险救援设备、器材的配备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用工程及其它防范设施诊断主要内容
1.供配电设施是否满足用电负荷等级的要求,循环水、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供气系统(生产用气、仪表用气、供热用气)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并正常投入运行。
2.企业所需的其他公用工程(如通讯、照明、制冷等)是否与生产装置配套。
3.是否根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等级和火灾危险场所选择确定电气设备的防爆及防护等级。
4.防洪、防地质灾害、抗震、防冻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5.生产作业现场是否正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6.是否按要求为操作人员配备职业健康个体防护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4年5月至6月)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部署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设计情况的排查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开展在役化工装置设计情况的自查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情况自查表》(附件1),并对其真实有效性负责。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企业,将辖区内企业设计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后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设计诊断情况汇总表》(附件2),2014年6月底前将汇总表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品安全监管处。
(二)实施诊断阶段(2014年7月至10月)
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企业要在7月底前选定设计单位并签订安全诊断服务协议。承担安全设计诊断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资质甲级。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安全设计诊断内容要求开展诊断工作,并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报告书样式及内容要求》(附件3)的安全设计诊断报告,安全设计诊断报告由企业自行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设计单位进行审查论证,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诊断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当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实施整改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
实施整改的企业应在设计诊断的基础上,组织设计单位进一步细化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四)验收备案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
整改工作完成后,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和安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诊断整改落实情况和装置实际使用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连同相关文件、资料(附件4),报所在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州(市)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进行现场核查,其余化工装置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实施方案,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投入保障力度,确保工作成效。
(二)严格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安全诊断设计应参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执行,强化过程管理,严格质量控制,遵循本质安全设计及合理降低风险原则,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提出适宜、可靠的安全对策及设计方案。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选择信誉高、实力强、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有效消除隐患。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尤其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做到“一企一档”。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创建、行政许可和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跟踪安全设计诊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拒不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纳入设计诊断实施范围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不具备安全条件,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相关证照。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要严格按上述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州(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对相关企业设计诊断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反映。
联系电话:0871—68025587 68025591(传真)
电子邮箱:ynaqwhc@sina.com
附件 1.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情况自查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化工装置设计诊断情况汇总表
3.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报告书样式及内容要求
4.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整改验收备案相关文件资料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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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办发[2014]37号__关于印发《红河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的通知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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