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及重大事故起数大幅上升,特别是4月7日,曲靖市麒麟区下海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4月21日,曲靖市富源县红土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原则,“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整改隐患和问题,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由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和综合督查检查,由省级分片包干部门开展督查。检查时间从4月22日开始,5月底结束。
三、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企业自查
企业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业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所有部位和环节存在的隐患问题和汛期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地质灾害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分管负责人、法人代表层层签字的信息档案,并按照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做好整改和监控。
(二)重点行业领域
煤矿: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是否严格执行停产整顿要求;对已批准在建的9万吨/年以上规模的新建、技改扩能和机械化改造煤矿必须坚持严格的验收审批程序,凡未完成程序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对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9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煤矿实行限期检查、排除隐患、签字背书、落实责任的管控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否及时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是否全面普查,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复产验收,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否按期推进进行全面检查。
非煤矿山:地下矿山防淹井、防中毒和窒息、防冒顶片帮事故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露天矿山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是否落实到位,边坡监测监控,防排水设施维护,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处置措施是否可靠、有效;排土场防泥石流、防垮塌事故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与度汛方案是否落实,尾矿库坝体是否稳定,尾矿库放矿方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库防排洪系统是否可靠、有效;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单位重点检查野外作业时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输油气管道建设单位管线、场站、阀室设备是否裸露、悬空、沉降,是否存在滑坡、淹没、淘刷等危害。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是否到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设施是否按要求实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涉氯、涉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性工房、安全防护屏障、“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库)、“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是否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转包分包、违规使用氯酸钾以及边改造边生产等行为;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建筑结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是否进行定期检验并保持完好有效。
工贸企业:冶金企业煤气可靠隔断装置是否安全有效;煤气危险区(如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人员经常停留或作业的煤气区域)的检测、监控和管理是否到位;煤气检维修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论证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进行危险作业审批;涉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液氨管线是否符合安全距离;氨制冷机房贮氨器、构成大危险源的冷库是否监控到位。
道路交通:是否扎实开展客货运企业及车辆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农村地区机动车及驾驶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是否严厉打击农村微型面包车、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非法载客,船舶超员、超载、非法载客等严重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道路治超点、检查点是否严格开展安全执法。
消防:是否深入分析研判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医院、学校、劳动密集型企业、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点、古城古镇等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及场所,在建工程、违法建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连片村寨、“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要求。
建筑施工和重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建设项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履行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是否扎实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铁路、机场、水利、油气输送管道、电力、电网、重大工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
民爆:是否对民爆企业超产、超员、超量、超时、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销售“四超三违”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农村“土索道”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其它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表格式、精细化的检查方式,做到100%的企业全覆盖检查、100%的隐患挂牌整改、100%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并层层签字认可,如实填写检查表,及时上网登记备案。
(二)包干督查,确保实效。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由省级有关部门厅级领导带队对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情况和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明查,对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情况进行暗访抽查。省发展改革委督查丽江市、省工业信息化委督查红河州、省公安厅督查普洱市、省监察厅督查德宏州、省国土资源厅督查大理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查文山州、省交通运输厅督查保山市、省水利厅督查楚雄州、省农业厅督查西双版纳州、省国资委督查玉溪市、省工商局督查怒江州、省质监局督查昆明市、省安全监管局督查曲靖市、省旅游发展委督查迪庆州、云南煤监局督查昭通市、省公安消防总队督查临沧市。
(三)严格执法,彻底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做到“零容忍”,要列目录、拉清单,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和“钉钉子”的精神抓好整改。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律打击取缔,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隐患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关闭。
(四)紧扣主线,形成长效。要以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贯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进一步强化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和政府及部门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并研究建立常态化的大检查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集中检查、专项检查、企业自查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整改追责、社会举报奖励、政府购买专家服务、随机督查检查、黑名单等机制。
请各州、市,省级分片包干督查部门必须于次月5日前逐月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和分片督查工作情况。
联系人:向凯,联系电话:0871-68025578(传真),电子邮箱:sajjxtc@126.com。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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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办发[2014]37号__关于印发《红河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的通知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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