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决落实双五条九不准的通知
2014-01-26 09:32:17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中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律检查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坚决落实双五条九不准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本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安全中介机构: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一步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意识不断增强,制度逐步完善,落实更加有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有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违反原则办事,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安全中介机构内部管理不严,违反安全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程,特别是个别单位还存在着恶性竞争,漠视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此重申,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双五条”和云南省安全监管系统“九不准”等相关规定,保证监管队伍和安全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和有关中介机构要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双五条”“九不准”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此作为各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实现廉政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讲廉政课,召开反腐倡廉专题民主生活会,把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各项制度规范之中。要坚持做到日常教育与集中开展宣教活动相结合,正面引导与反面典型警示相结合,普遍教育与关键岗位领导干部重点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党员干部自警、自醒、自励,慎独慎行,防微杜渐,确保廉洁从政和政治安全。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防发生问题。要加强对“双五条”“九不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的督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情况的检查力度;抓住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建立健全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纪律保障制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三、实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工作的规范和治理,逐步探索建立安全中介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主管领导和部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双五条”和“九不准”等规定,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安全中介机构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双五条”和“九不准”,对照规定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发生腐败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坚决进行严厉追责。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双五条”规定

      2. 云南省安全监管系统“九不准”

 

 

 

 

        中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律检查组

         2013年5月24日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双五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

遵守的“五条”规定:

一、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收费。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三、不准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设备和各类产品等。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五条”规定:

一、不准以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二、不准伪造安全评价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出具假证件和其他证明资料。

三、不准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以不当的方式获取评价项目。

四、不准在安全评价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不得超资质规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五、不准转让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

 

 

 

 

 

 

 

 

 

 

 

 

 

 

附件2

 

云南省安全监管系统“九不准”

 

一、不准在企业或中介机构兼职和参股;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监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不准参加由监管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到监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私自占用被监管单位的财物;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和私自处理罚没财产;

七、不准在行政许可中“吃、拿、卡、要”;

八、不准利用工作之变为亲戚、朋友谋取私利;

九、不准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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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