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涉危和易燃类工矿企业迅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4〕9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深刻吸取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教训,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2号)关于“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类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要求,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在涉危和易燃类工矿企业迅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省各类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涉危和易燃类工贸企业,矿山企业。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烟花爆竹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是否存在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是否销售、购买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按规范要求签订书面购买、销售烟花爆竹合同,烟花爆竹仓库、零售点是否超量、超许可品种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是否完整、清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是否制定防止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是否根据冬季、春季特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防冻、防静电、防泄漏、防火和防爆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测。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测。是否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并确保其能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完好有效。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自动控制设施、紧急停车设施是否完好适用。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仪表(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有效,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管理,严格查验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是否建立健全完整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是否根据冬季、春季安全生产特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是否针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现场处置方案,确保应急物资的完好和适用。
(三)涉危和易燃类工贸企业
1.“涉危”类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工贸企业):涉氨制冷企业主要检查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涉及氢气、氧气、煤气、天然气(烷烃类)、油品等易燃、易爆、助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的工贸企业应重点排查整治相关装置是否执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其安全设施是否状况良好、齐全有效。有关车间和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规定,相关电气设备及线路的设置是否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等有关规定。相关装置及管道法兰等的防静电接地及跨接是否规范有效,连锁监控和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2.易燃类工贸企业(布料制品、塑胶制品、竹木制品、纸制品等劳动密集型轻工类企业及烟草等仓储物流场所):使用的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相关厂房、车间及物料储存、堆放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防火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严禁占用、堵塞生产车间及宿舍等区域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间距,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排烟、消防应急照明等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在岗在位并持证上岗,灭火器选型应符合要求,数量充足,完整好用。仓储物流场所储存的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矿山企业
1.煤矿:是否制定井下防火措施,地面建(构)筑物、储煤场、排(矸)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变电所等处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煤矿是否对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了鉴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煤矿是否制定了防灭火安全防范措施,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风井口设置的防火门是否灵活可靠。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是否满足规定要求。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烟火或用炉取暖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规定。井下是否存在使用灯泡电炉取暖。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润滑油、棉纱、布头等是否按规定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井口房、井下是否存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焊接工作,如果必须从事焊接工作是否制定安全措施。井下设置的消防材料库、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等是否符合规定,灭火器材是否满足要求。井下胶带输送机皮带各种防火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他防灭火安全措施是否健全。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完善的矿井通风系统。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特性,主要井巷是否使用木支护。矿山企业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矿山企业是否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三、专项检查整治时间
2014年1月-3月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研究部署和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特别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务必使这次专项行动切实取得实效。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查隐患,不走过场,不留有死角,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重要岗位、关键部门、薄弱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及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相关企业在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跟踪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检查,督促企业对已排查出的火灾隐患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阶段性治理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产整顿,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省局将在各地开展排查的基础上,组织督查组对各州、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安监、工信、公安、质监、工商等相关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在专项检查整治期间,从2月份起,请各州、市及时将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连同《重点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每月1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处,邮箱:sajjxtc@126.com。
联系人:周祖峰 联系电话:0871-68025580
附件:重点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