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4〕78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刻汲取近年发生的化学品罐区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工作部署,将此次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督促辖区内各有关企业根据《通知》中七项具体要求,制定本企业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从安全生产管理、监测监控设施、生产运行管理、特殊作业环节、设备设施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等方面,全面、深入、细致地逐项排查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做到企业自查自改全覆盖、不留死角,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于2014年10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填写《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排查表》(见附件1),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化学品罐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档案。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化工专家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督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罐区抽查督查要做到100%。
请各地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同时填写《化学品罐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地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联系人:王俊杰,联系电话:0871-68025587
电子邮箱:
附件:1.
2.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0日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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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开展生产作业场所粉尘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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