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办发电〔2014〕15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发生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和省领导批示精神,省安委办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作业场所粉尘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粉尘是固体物质的微小颗粒,是生产经营场所职业危害的一种重要物质。粉尘爆炸是由悬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燃烧而形成的高气压所造成的。铝粉、镁粉等金属粉尘,煤粉、面粉、淀粉、血粉、鱼粉、纸粉、木粉、棉花、烟草、塑料、染料等粉尘都具有爆炸性。
目前我省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对粉尘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作业现场通风、除尘、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三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作业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不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淡薄,对企业涉及粉尘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管针对性不强,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整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所有涉及粉尘作业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对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单位坚决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涉及粉尘作业,可能引发粉尘爆炸事故的有关企业、单位和场所,重点包括:1.冶金、有色、建材:煤粉制备场所。2.机械:铝、镁、钛、锆等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等。3.轻工:面粉生产、制糖、饲料加工、塑料生产、木材加工和木制品生产等。4.纺织:纺织、纺织服装、服饰制造等。5.烟草:烟叶复烤、卷烟制造等。6.商贸: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7.危险化学品:铝、镁、锌等金属粉末的生产场所,硫磺的运输、装卸、储存环节。8.烟花爆竹:金属粉末配药环节。9.职业健康:其他行业涉及粉尘职业危害的场所。
1.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厂房应为单层建筑,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建筑的结构,则应采用框架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在爆炸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
2.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3.应按工艺分片(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设有泄爆装置和防雨措施,回收的铝镁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4.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5.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每班都应及时清扫。在贮存能自燃的散装铝镁粉料时,应采取防水防雨措施,并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1.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定要求执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企业,要立即整改。
2.严格作业审批制度,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3.生产场所应采用防爆设备与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必须采取防止静电积累及静电火花措施。
4.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不得有洒落粉尘聚集。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
5.企业应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系统一旦停运,必须随即停止相关生产作业。
6.在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领导小组并明确各项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并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全力做好《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及粉尘作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相关标准和本次专项检查整治的要求宣传到各有关企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各州(市)要组织县(市、区)进行交叉互检,要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专项检查整治与国务院安委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增加安全投入,淘汰落后工艺、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结合。既做到重点突出,又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各地区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优秀企业标杆,给予专项奖励。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于2014年9月底前,将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总结及《云南省开展生产作业场所粉尘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纸质和电子版本)报送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于10月上旬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全省通报。
联系人:陶尤军,电话(传真):0871-68371016,电子邮箱:aq0871@163.com。
附件:云南省开展生产作业场所粉尘安全防范工作专项检
查整治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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