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的通知
(云安办发电〔2013〕29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今冬明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省安委办决定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针对烟花爆竹旺季特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时间
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2月14日。
三、检查方式
各地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突击抽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检查。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明查暗访。
四、检查内容
各级、各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对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件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件2)、《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检查表》(见附件3)逐项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敏感期和事故易发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扎实开展督查检查工作。要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欢度2014年元旦、春节营造和谐欢乐的节日氛围。
(二)全面排查,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逐户检查到位,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严格对照检查要点,逐项填报、逐条登记汇总,建立督查检查档案,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落实措施,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出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务求督查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联合执法,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到“四个一律”,即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常识,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请各州、市安委办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督查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安委办。联系人:杨春亮,联系电话:0871-68025590(传真)
附件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
附件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检查表
附件3.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检查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及职务: 检查时间:
企业名称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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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许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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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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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
1 |
安全 基础 工作 |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
| 重点检查:(1)药物安全管理等制度;(2)隐患排查治理;(30职工及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4)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向登记。 | |||
2 | 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及时、真实。 |
| 重点检查:(1)隐患排查 治理台账;(2)产品销售流向台账;(3)员工安全培训记录;(4)特种企业人员名册。 | ||||
3 | 按照GB11652等有关标准规定,编制了符合本企业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汇编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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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
4 |
| 建立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其他人员“一岗一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了企业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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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立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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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工序及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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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厂 布置 |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行政区分区设置,且厂内道路硬化,生产区、库区封闭管理,无农作物种植和家禽(兽)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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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品、药物总库以及药物、半成品中转站设置齐全,其储存能力满足实际生产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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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设置了不低于2m的密砌独立围墙,与危险性建筑距离在5m范围内设置了防火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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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厂(库)区及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1.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的外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中表4.2.2、4.2.3、4.3.2、4.3.3的规定; 2.燃放实验场符合GB50161中表4.4.1的规定,危险品销毁场边缘距场外建筑物距离大于65m; 3.各危险品建筑物的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第5.2节的规定,1.1、1.3级建筑物与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最小距离分别大于65m、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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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危险性建筑物符合要求: 1.建筑结构物符合GB50161中8.2.1和8.2.2的规定; 2、厚度不小于240mm,且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 3.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房,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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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12 |
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 | 防护屏障符合要求: 1.所有1.1级建筑物都设置了防护屏障; 2.高度不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的屋檐; 3、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m且不小于1.5m,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距离不大于9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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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护土堤(防爆墙)是否满足: 1.土堤顶宽不小于1.0 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 2.土堤边坡稳定,土堤密实,无石头、砖块等坚硬物体; 3.钢筋混凝土墙的厚度、配筋及地基符合抗爆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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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危险性建筑物防护符合要求: 1.建筑面积小于20m2的1.1级建筑物或建筑面积小于300 m2的1.3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2.建筑面积超过20m2的1.1级建筑物或建筑面积小于300 m2的1.3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可为二级; 3. 面积超过500m2的仓库应设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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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性建筑物防雷符合GB50161规定: 1.危险性总仓库、中转库、机械混装药工房等安装有防雷设施; 2.防雷设施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并每半年检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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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静电设施符合要求: 1.相应作业场所门前是否设置了有效的导静电装置; 2.直接接触烟火药工序采用导静电橡胶等材质的工作台面和地面; 3.烟火药不能使用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容器盛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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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17 | 电气线路和设备 | 与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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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其轴线与危险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与生产烟火药和黑火药(干法)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小于3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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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危险性工房的电线穿金属管敷设,并全部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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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工房布局管理 | 1.1级工房符合要求: 1.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 2.引火线制造厂房单间单机布置,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 3.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房应设置清洗设施,排水沟符合要求并及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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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3级工房符合要求: 1.机械插引工房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 2.机械插引工作间与引火线卷(坨)隔离设置; 3.机械插引每人定量3kg,手工插引每人定量0.5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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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房联建符合要求: 1.1.3级建筑物联建时应采用砌体墙隔开,联建间数不超过6间; 2.1.3级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超过4间; 3.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4.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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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各工(库)房标识牌的内容符合GB11652的规定,定员、定量正确,标识清晰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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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工(库)房内的生产作业人员和存放的药物、半成品、成品与标识牌标明的定员、定量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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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25 |
| 工(库)房实际用途与标示牌上标明用途一致,无将两个以上工序合并在同一工房进行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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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 氧化剂和还原剂分开在不同工房内称量,且称好后分别放在不同容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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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装混药工房、晾晒场等场所的药物、半成品等及时清理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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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 及时冲洗(清扫)生产过程中散落的药物粉尘和含药废弃物,并定期清理排水沟、沉淀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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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危险品生产区内中转库和临时存药间(洞)符合要求: 1.临时存药间或存药洞最大存药量不超过10kg; 2.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超过500kg,1.3级中转库存药量不超过1000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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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无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无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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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 无超许可范围生产、挂靠生产、冒牌生产、委托农户加工、购买含药半成品组装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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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 无停产整顿期间、许可证过期后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边施工边生产、夜间生产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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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落实异常天气(如高温、雷雨、冰冻等恶劣天气)以及机器运转不正常等异常情况停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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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如实登记进出厂(库)区的人员、车辆及进出厂时间等基本信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在岗人员串岗、厂内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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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35 |
| 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安装了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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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 使用的爆竹装药机、烟火药混药机、自动插引等关键涉药机械设备经过省级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安全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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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爆竹装药机、烟火药混(压)药机械设备的工房、防护屏障经过正规设计,并按设计施工,达到抗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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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机器设备定期保养维护,不“带病”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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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机械设备的检维修作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在维修前认真清理完设备上的药物粉尘和工房内的药物、半成品、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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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无擅自更改机器设备的设计用途进行生产等违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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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仓库安全管理 | 库房的通风、防潮、防盗、防小动物进入等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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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定期巡回检查制度落实,每天如实记录库房的温度、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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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没有储存非法、超标、冒牌、伪劣产品以及将不同危险等级的产品混存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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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
44 |
| 库房内产品堆放符合要求: 1、堆码稳定、整齐且在标志线内; 2、堆垛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45m,每个堆垛的边长不超过10m,堆垛间距不小于0.7m,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 3、堆放的药物高度不超过1m、半成品不超过1.5m、成品不超过2.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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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产品流向与包装及标志管理 | 按照规定应用了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流向管理,在产品包装箱(或单个礼花弹)上粘贴了流向登记标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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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按照AQ4102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购买单位信息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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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外销售产品签订了烟花爆竹产品买卖合同,详细注明销售产品名称、类别、规格、数量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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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烟花爆竹产品和引火线包装符合GB10631的要求,采用合格的瓦楞纸箱包装;黑火药成品采用铁筒外加木箱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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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产品包装标志符合GB10631的要求,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产品级别和类别、含药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标志标识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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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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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根据当地及企业具体特点需要检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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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立即整改项(填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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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项(填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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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内容为基本要求,各地应根据地区实际和不同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2、此表一式二份,检查单位和被查单位各留一份。
附件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及职务: 检查时间:
企业名称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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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许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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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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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
1 | 安全 基础 工作 | 建立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其他人员“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重点检查:(1)仓库安全管理等制度;(2)仓库保管守孤制度;(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2 | 按照有关规定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责任明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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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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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产品买卖合同管理、流向信息化管理等制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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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单位职工、外来人员以及车辆等进出库区登记制度、库区值班值守制度齐全并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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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仓库区设置和库房布局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内部安全距离以及值班室设置符合GB5016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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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库区及库房有醒目安全标志、标识,且符合GB50161和GB1165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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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库区的道路硬化,且设置了符合标准要求的围墙及防火隔离带,无农业生产和家畜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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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 | 1.1级库房防护屏障符合规范要求,防护土堤的高度不低于屋檐,顶宽大于1.0m,底宽大于高度的1.5倍,边坡稳定,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距离在1.5-3m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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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库区的防雷设施符合GB50161、GB50057的要求,并每年进行2次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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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筑面积大于20m2的1.1级仓库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1.3级仓库达到二级耐火等级,消防水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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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面积超过500m2的仓库进行防火隔离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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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库房出入口设置了导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
| 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 |||||
14 | 库房的通风、防潮、防盗、防小动物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并每天如实记录库房内温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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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气设施 | 1.1级库房无照明灯等电气设施,1.3级库房内的照明采用防爆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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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库房外架空电线与库房保持线杆高1.5倍以上距离,库房电气线路采用钢管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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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库区有视频监控设施,无高压线穿越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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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日常仓库管理 | 无违法违规出租、转让仓库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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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无超许可范围经营,以及储存、经营非法违法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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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库内产品堆码整齐(划有标志线),搬运通道畅通(不小于1.5m),堆垛有间距(不小于0.7m),不超高(药物不超过1m、成品不超过2.5m)、不靠墙(距墙不小于0.45m)、不超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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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库房内没有存放超标、贴牌、假冒、不合格产品,以及将执法收缴产品、过期或变质产品与正常经营产品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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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无在库房内拆箱、分装和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进入库房等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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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了闭环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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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员和车辆进出库区登记、库区值班值守和库房定期巡查制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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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产品流向登记及包装标志 | 购买产品签订有规范的买卖合同,且合同中详细标明了购进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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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购进产品时依法开具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许可的品种、数量购进相应产品以及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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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按照要求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进行产品流向登记,且登记记录保存3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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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库存产品包装标志符合GB10631的要求,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含药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标志标识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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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库存产品按规定张贴了产品流向登记标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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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根据当地及企业具体特点需要检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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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立即整改项(填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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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项(填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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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内容为基本要求,各地应根据地区实际和不同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2、此表一式二份,检查单位和被查单位各留一份。
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及职务: 检查时间:
零售点名称 |
| 零售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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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许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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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 |
| 联系电话 |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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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备注 | |||||
1 | 有关证照情况 | 经营(零售)许可证合法有效,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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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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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员和销售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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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零售点设置安全要求 | 与居民居住场所不在同一建筑物内,无“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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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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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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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零售场所安全要求 | 春节期间(经营旺季)按规定实行专店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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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专柜经营时,专柜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且安全通道通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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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零售场所无生火、抽烟等明火以及电线、灯具不合格等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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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设备设施要求 | 零售场所配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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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零售场所张贴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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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经营情况 | 无销售假冒、伪劣及非法产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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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无销售超规格、超药量产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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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销售礼花弹等专业燃放产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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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产品存放情况 | 产品堆放整齐、稳定,不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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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存放产品数量不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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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产品包装标志 | 产品包装标志符合GB10631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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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产品张贴流向登记标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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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值班值守情况 | 零售场所落实了值班值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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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根据当地及该零售点具体特点需要检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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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立即整改项(填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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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项(填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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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注:1、此表内容为基本要求,各地应根据地区实际和不同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2、此表一式二份,检查单位和被查单位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