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及考核评分办法
2013-12-12 11:21:21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云安监管〔2013〕136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建设创建平安云南的意见》(云发〔2013〕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法治建设创建平安云南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13〕25号),省安全监管局、省综治办在充分征求“平安矿山”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考核评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社会管理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系统

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云南”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推动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深化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保障能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服务云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平安矿山”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及周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坚决遏制涉矿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确保矿山及周边治安环境显著改善,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现场及周边治安防控能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推动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顺利实施,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评总结及经验推广等日常工作。

综治办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和推动“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牵头组织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将“平安矿山”创建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检查力度,推动工作落实。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以及有立项审批手续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规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核查,按权限规范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对没有依法依规进行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依法严肃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和单位技术进步,限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置。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严厉打击涉矿违法犯罪活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处置矿区群体性事件,配合相关部门整治矿区治安秩序;查处矿山民爆物品非法、违法和违规存储、使用等行为;对证照不全、非法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一律停止民爆物品审批,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严格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服务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整合采矿权设置范围过小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依法查处私挖滥采、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和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矿山(含选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和审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查处建设项目区域内各种盗伐、滥伐林木资源及破坏林业生态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各地要成立矿山企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督促指导当地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现有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保卫、调解、帮教、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配套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信息员,成立治安巡防队、消防队或应急救援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确保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干。

(二)健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各地区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夯实安全基础、整顿关闭、“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工作明确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协调配合、监督检查等制度,矿山企业要建立法人和法人代表治安责任制,以及治安综合治理例会、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基本台账(包括流动人口、民爆物品、矛盾纠纷调处等情况)、检查考核等制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三)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始终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和保障措施来抓,进一步落实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加大投入,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行“矿地联防”等有效做法,引导矿山企业参与周边区域治安协防,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保、整体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

(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及时排查治理企业内部及其与周边的矛盾纠纷。要把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社会保障等方面以及矿地之间的矛盾作为排查化解的重点,落实源头治理措施,着力解决影响企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依托工会组织,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和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加班。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民主制度,积极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开展平安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矿山经营者和职工的法制教育,确保依法生产经营、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治安防控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参与邪教组织和传销活动的危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民爆物品管理、火灾自防自救知识和抵制黄赌毒、斗殴滋事危害等知识,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创建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营造声势。

五、考评办法

(一)企业自评和申报。“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考核评定由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非煤矿山企业为考核评定对象。“平安矿山”评定实行独立矿区评定制,不以企业集团名义评定。企业自评所属非煤矿山为“平安矿山”的,形成“平安矿山”自评报告,组织申报。

企业申报“平安矿山”应报送的材料:

1.“平安矿山”创建申请书;

    2.企业自评报告(包括:自评分明细表、自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及经验总结等)。

(二)考评认定。申报省级“平安矿山”的企业, 经州(市)级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省级创建领导小组,由省级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考评认定;申报州(市)级“平安矿山”的企业,经县(市、区)级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州(市)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申报县(市、区)级“平安矿山”企业,经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市、区)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经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矿山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同意认定的,书面通知矿山企业,并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采用统一式样,并予以公告。

(三)动态管理。“平安矿山”创建考核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已认定的平安矿山,从第二年开始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上一级创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下级已认定但不合格的,可以直接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创建责任。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要把“平安矿山”创建纳入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一把手”工程,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和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重点抓的责任机制。要逐级落实创建责任,细化量化创建目标,逐级分解,坚持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创建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创建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创建成效。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加强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矿山企业发展环境、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决策,是关系全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社管综治维稳目标责任制严格实施考核,使创建工作真正抓出实效。

(三)深入基层,广泛发动,打牢创建基础。矿山员工既是创建“平安矿山”的主力军,更是“平安矿山”的受惠者,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把“平安矿山”建设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作用,实施基层平安创建细胞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多部门和单位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创安平台,最广泛地组织职工群众参与,打牢“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衔接,推进互动,筑牢防控网络。各地、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筑牢防控网络,共同抓好“平安矿山”创建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与落实工作,促进当地平安建设。要加强各矿山企业与属地综治委、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有效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健全台账,完善机制,巩固创建成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创建工作的台账资料,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并及时以工作简报的形式上报,以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升和促进全省的整体创建水平。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从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奖惩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实现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

(六)严格考评,奖惩分明,提高创建效果。“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将采取与矿山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办法,由省“平安矿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年度考评考核,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创建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达不到创建标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全面提高“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工作水平。

 

 

 

 

 

 

 

 

 

云南省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考核评分办法

创建单位:                                                                                              考核总分:

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扣分细则

自评分

自评说明

考核分

一、

建立

创建

运行

机制

12分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创建活动经费。

6

①未成立企业内部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扣2分;

②未成立企业内部创建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扣2分;

③未落实创建活动经费的扣2分。

 

 

 

2.将创建“平安矿山”、加强综治、安全工作列入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创建计划和措施,建立日常检查、年度考评及奖惩等制度。

6

①未将创建“平安矿山”、加强综治、安全工作列入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的扣3分;

②未制定具体创建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未建立日常检查、年度考评及奖惩等制度,未开展检查考评的,扣3分,少一项内容扣0.5分。

 

 

 

二、

维护治安稳定

3分

1.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邪教组织、传销组织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活动,确保矿山内部及与周边社会稳定和谐。 

3

①迟报或漏报信息每次扣1分,瞒报信息的不得分;

②存在邪教和传销组织活动的,取消评定资格。

 

 

 

 

 

 

 

 

 

 

 

 

 

 

 

 

 

 

 

 

三、

强化

安全

生产

工作

33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齐全。

4

①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扣1分,不健全的扣0.5分;

②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1分;

③未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扣1分;

④安全生产工作台账未建立的扣1分,不齐全的扣0.5分。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防“三违”行为。

5

①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不得分;

②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2分;

③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发现一人扣1分;

④未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三级教育培训的扣1分;

⑤对于存在“三违”行为的,发现一次扣1分。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私挖滥采、整顿关闭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测监控和应急救援四大体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防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

①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私挖滥采、整顿关闭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扣3分;

②未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的扣1分; 

③发现安全隐患,有关部门要求整改而整改不到位的扣2分,未整改的本项不得分;

④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导致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评选资格。

 

 

 

4.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机构、物资齐全,并组织演练;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5

①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管理的,本项不得分;

②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2分,未组织演练的扣2分,应急救援机构、物资不齐全的扣1分;

③瞒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未积极组织抢救,导致事故扩大的,取消评选资格。

 

 

 

5.实现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地下矿山建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露天矿山实行分层(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化产装,三等以上尾矿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

6

①未按规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取消评选资格;

②地下矿山未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取消评选资格,每少建一个系统扣1分;

③露天矿山未实行分层(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的,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取消评选资格。

 

 

 

6.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能投入生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配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5

①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取消评选资格;

②未按照有关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的,扣2分。

 

 

 

7.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

①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不得分,缴纳不够50%的扣2分,超过50%的扣1分;

②未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扣2分。

 

 

 

 

 

 

 

 

 

 

 

四、

完善

企业

内部

治安、防控

体系

18分

1.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建立责任明确的治安保卫制度。

4

①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的扣2分;

②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扣2分;

③治安保卫制度包括:(1)门卫、值班、巡查、登记制度;(2)生产、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制度;(3)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4)矿山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5)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每少一项内容扣0.5分)

 

 

 

2.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矿山内部治安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各项工作措施,强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力争无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严防重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发生,确保单位员工刑事犯罪率低于1‰,治安案件发生率低于3‰。

10

①未维护治安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未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处置工作的,扣2分;

②未落实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扣2分;

③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故处置预案的扣2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扣1分;

④刑事案件发生率在员工总数1‰以上的每起扣1分;

⑤治安案件发生率超出3‰的每起扣1分;

⑥治安案件发生率超过10‰的本项不得分;

⑦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扣2分;

⑧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杀人、抢劫等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取消评选资格。

 

 

 

3.积极推行矿地联防,完善人防、技防、设施防相结合的防控措施,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保、整体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共同整治矿山内部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优化企业生产生活环境。

4

①未推行矿地联防,完善人防、技防、设施防相结合的防控措施,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保、整体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的,扣2分;

 

 

 

 

 

 

 

 

 

 

 

五、

维持

矿山

内部

管理

有序

和谐

稳定

24分

 

1.落实各项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抓好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与破坏、职业危害、传染病、食物中毒事件的防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8

①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得分;

②发生因防范和处置工作不到位而致使自然灾害损失扩大的事件的每起扣3分;

③因配合控制不力导致传染病扩大传染的事件每起扣3分; 

④一次性中毒5人以下的职业中毒事件每起扣6分,5人以上的取消评选资格;

⑤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取消评选资格;

⑥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源等管制物品因管理不善失窃、外流的每起扣6分,造成泄露、爆炸等严重后果的取消评选资格。

 

 

 

2.成立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健全矿山内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及时疏导的工作机制;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引导员工通过工会、调解组织机构或司法途径等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与矿山外部的沟通联系,及时排查调处因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矿产资源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力求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不发生重大劳资纠纷,不发生因工作不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6

①未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及时疏导的工作机制的扣2分;

②有条件、上规模的矿山未成立调解委员会的扣2分;

③规模较小、人数较少、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未依托工会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扣1分;

④未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的扣1分;

⑤因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矿产资源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发生集体上访、重大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的,取消评选资格。

 

 

 

3.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及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发生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事件;合理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遵守劳动工时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6

①未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签订用工合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扣2分;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每起扣1分;

②未合理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遵守劳动工时制度的,扣1分;

③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每项扣0.5分。

 

 

 

4.加强矿山员工管理,认真落实员工中戒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的管理,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防范、自我约束”。

4

①发现新滋生吸毒对象的,每例扣1分;

②刑释解教重新犯罪的,每例扣1分;

③外来员工未办暂住证的,每人扣1分;

④因管理不到位导致逃犯混迹其中的,每人扣1分。

 

 

 

 

六、

加强

宣传

教育

10分

 

1.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综治、安全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综治宣传月以及经常性的法制、治安防范和职业道德、公民道德教育、安全主题日等活动,丰富矿山文化生活,营造秩序良好、文明优良的生产、工作环境,全面提高员工对“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10

①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综治、安全培训的,每次扣1分;

②未开展安全生产月、综治宣传月的,每少一项扣1分;未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治安防范和职业道德、公民道德教育、安全主题日等活动的,扣2分; 

③员工“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低于90%,每降低5%,扣2分。

 

 

 

合计

 

 

 

 

注:“▲”项指被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以及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须严肃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责任,取消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