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3-09-30 16:49:35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要求,深刻汲取液氨泄露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消除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液氨是一种无色液体,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是由氨气通过加压或冷却形成,广泛应用于农业、工业生产中,是化肥、制药、炼油、冷冻行业的重要原料,为有毒有害和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今年63日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引发液氨泄漏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8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这两起事故人员伤亡惨重,经济损失巨大,教训十分深刻,同时暴露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液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

    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实现“三个全覆盖”和“三个一批”,即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执法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时间为10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调查阶段(1020日前)。迅速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涉氨制冷企业情况。各地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掌握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数量、企业基本情况和液氨使用安全管理现状,填写《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自改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涉氨制冷企业逐一进行执法检查,填写《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打下基础。各州市要认真填写《涉氨制冷企业汇总表》,于10月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许俊玲,电话、传真:0871-68371016,电子邮箱:aq0871@163.com

   (二)治理整改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底)。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抓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安全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根据检查结果和存在问题的程度将企业划分为依法取缔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三类。

    (三)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12月上旬前)。专项治理的检查验收采取治理好一个检查验收一个的办法逐一检查验收。11月底以前各州(市)要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交叉互检,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于1210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州(市)交叉互检,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治理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职责分工

涉氨制冷企业涉及监管部门较多,专项治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安委办牵头,各级安全监管、工信、公安消防、住建、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组织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定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检查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涉氨制冷企业的专项治理。
   (二)农业部门、商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涉氨制冷企业的专项治理,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质监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涉氨制冷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企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工信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
   (六)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氨制冷企业的违规建设。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涉氨制冷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任务重的州(市)和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政府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开展液氨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州市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培训教材提纲》组织举办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培训班,重点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要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液氨安全有关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有关人员熟悉液氨危险特性,熟练掌握报警、防护、疏散、急救、现场堵漏处理等操作要领,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有效处置,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指导和督查。各地要组织各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凡属于取缔关闭的企业报请政府关闭,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停业整改,停产停业整改和限期整改的一律实行挂牌督办,按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明确督办单位、督办责任人、整改时限,实施跟踪督办,逐一整改到位。

(四)做好宣传报道。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抓得好的地方和企业进行正面宣传表扬,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安全培训、自查自改等不落实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附件:1.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自改表

     2.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3.涉氨制冷企业汇总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9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