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2〕121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州、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数据报表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杨春亮。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8025590。
电子邮箱:ynaqwhc@sina.com。
附件:安全监管部门参与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数据报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8日
云南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督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根据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禁办〔2012〕2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14号)精神,决定从2012年8月至12月底,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法打击非法买卖、走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督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摸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底数。全面排查清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特别要重点排查清理醋酸酐、邻氯苯基环戊酮和羟亚胺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严格检查其生产、销售情况,切实落实监管措施,防止出现走私贩往重点国家;严格醋酸酐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审批,并上报省局备案,对出租厂房车间的企业必须督促其事前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严防非法加工邻氯苯基环戊酮和羟亚胺;加紧清理整顿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凡曾出现非法流失、3年内无销售记录的要一律取消醋酸酐生产、经营资质。
(二)进一步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监管责任。全面检查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专人或固定人员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情况,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排查整改隐患情况。
(三)推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生产、销售基本信息管理、统计报表报送及台帐建立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至31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学习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做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准备。
(二)企业自检自查阶段(9月1日至30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将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强化源头管理,认真排查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做到产品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包装可靠,符合国家对该产品包装的各项要求。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完整,前后记录一致、台账实物相符,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全面检查阶段(10月至11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自检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一户一检,切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四)重点督查和总结阶段(12月)。在企业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使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探索建立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长效机制,推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把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人,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查处,完善管理。各地要对检查中发现超出许可备案品种、数量、生产、经营、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如实或不按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许可、备案证明。
(三)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他人许可、备案证或使用伪造、失效的许可、备案证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部门参与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数据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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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盖章) |
负责 填报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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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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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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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化工生产企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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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化工企业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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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化工企业中拥有真空反应釜设备的企业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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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真空反应釜设备企业中有租赁的企业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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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拥有的真空反应釜总数(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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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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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企业数(户) |
产量(吨) |
销售量(吨) |
主要流向(吨) |
主要用途 |
整治行动中予以颁证企业数(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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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2012年 1-6月 |
2011年 |
2012年 1-6月 |
本辖区 |
外省 (区、市) |
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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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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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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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生产、经营 醋酸酐情况 |
企业类别 |
企业数(户)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整治行动中注销的 颁证企业数(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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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数 |
颁证载明数 |
年报数 |
颁证载明数 |
年报数 |
颁证载明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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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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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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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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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销售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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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表中“拥有真空反应釜设备企业中有租赁的企业”,是指将该企业将部分或全部厂房、生产设施出租给外单位(或自然人)从事化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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