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
云安办〔2011〕58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打非”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深刻吸取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通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举一反三,采取断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对行动迟缓、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11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各部门的“打非”工作职责,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打非”工作机制。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同时,要严格落实县级、乡镇政府的“打非”工作责任,强化乡镇和村干部的“专盯”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乡(镇)要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不留死角,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三、加强源头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的规定,建立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禁止将烟花爆竹产品及原材料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各级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关,严禁二级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到省外直接进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大运输通道上的查缉力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宣传车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学会辩识烟花爆竹产品真伪,教育经营者依法经营,不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不销售不合格产品。要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核查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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