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阻隔
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安监管〔2011〕119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2010年6月我局下发了《云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核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10〕118号),2011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2号),将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的监制工作交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阻隔防爆技术在我省的推广应用,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阻隔防爆技术近年来是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推广应用的一项新技术成果,其阻隔防爆材料、安装过程、检验方法质量要求高,测试工作复杂。经反复调研论证,目前我省在技术力量、检验检测手段、阻隔防爆性能测试上,暂不具备监制条件,仍继续认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单位制作的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
二、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已明确2011年12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调整到州、市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为使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与行政许可工作衔接,省安全监管局对阻隔防爆技术服务单位不再实行备案管理,由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三、实施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单位、服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 3001-2005)和《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 3002-2005)等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改造工程质量,真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继续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三〔2010〕118号)以及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做好阻隔防爆技术改造中的日常监管和备案验收工作。同时,要适当引进竞争机制,防止形成价格垄断,更好地维护和规范阻隔防爆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凡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阻隔防爆技术,都可以推广应用。
五、凡发现阻隔防爆材料产品质量和工程安装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阻隔防爆技术服务单位(或代理商)的备案资格,将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备案申请,对因违反规定影响储罐应用安全性能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请各州、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和阻隔防爆技术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焉昆生 联系电话:0871-8025591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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