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1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安监总厅管四〔2011〕15号)对2011年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冶金煤气、高温金属液体、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6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化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在高温金属液体生产工艺、吊装、运输、交叉作业、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及其他高风险作业等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扭转事故多发局面。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冶金企业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煤气柜的煤气安全专项检查
1.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规范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完善班前会制度、交接班制度、挂牌制度、交叉作业制度、受限空间作业制度,以及新改扩建项目施工管理制度和检修作业中的动火票、操作票、确认票等基本作业制度。
2.加强安全培训。应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3.配备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必须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严禁工作人员未随身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器、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进入煤气区域作业;严禁在煤气浓度超标时作业;严禁在未可靠切断煤气气源、未对煤气含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严防交叉作业情况下发生煤气伤害事故。
4.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在主控室、值班室、煤气柜周边规定位置、管道水封等煤气区域安装一氧化碳固定报警器并实施有效监控;煤气管道设有氮气置换和吹扫设施;末端放散管达到规定高度;煤气隔断设施安全有效可靠;煤气管道介质标志、流向标志和限位标志明显;防静电设施,避雷装置符合标准等。
5.应急预案演练。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煤气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企业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加强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到会自救、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灾难扩大的情况发生。
(二)冶金、有色、机械铸造等行业高温金属液体安全专项检查
1.严防钢水、铁水等高温金属液体喷溅和爆炸事故。 具体做到:⑴各生产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认真观察事故先兆并懂得处置办法; ⑵加强原料的管理和挑选工作,严防爆炸品、密封容器进入炉内; ⑶经常检查冷却系统,控制好冷却水压和水量,以防止水冷系统强度不够造成钢板烧穿,导致钢液遇水爆炸; ⑷炼铁生产车间应严格执行热风炉工作制度,防止由于换炉事故造成热风炉爆炸;炼钢车间要严格执行从补炉、装炉、熔炼到出钢整个生产过程的操作规程,避免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熔炼过程中的喷溅、爆炸事故;⑸出铁、出钢时,要事先对铁沟、铁水罐、钢水包、地坑和钢锭模进行加热干燥。严防因潮湿而引起爆炸。
2.加强钢水、铁水等熔融金属吊运作业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普通天车吊运高温液体金属,严禁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严防人员密集场所高温液态金属吊运伤害事故发生。
3.强化高温金属液体运输环节安全监管。高温金属液体运输必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运输监控系统,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运行时速不得高于40公里,严格按公安部门审批同意的路线行驶;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定期对车辆和高温金属容器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加强对押运员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违章操作;针对高温金属液体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高温金属液体运输的安全。
4. 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在高温金属液体环境下工作,人体受高温的影响,会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企业要合理地设计工艺流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消除或减少高温、热辐射对人体的影响,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采用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
5.加强高温金属液体安全培训。充分识别高温金属液体存在、使用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分析、归纳和总结,对相关岗位职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三)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
1.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关于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情况,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岗位达标的要求,对作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爆、应急措施等在内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加大安全投入力度,结合企业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有关标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情况。
2.冶金等工贸企业涉及粉尘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各地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要求,组织开展对涉及粉尘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的情况。
3.加强粉尘作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各有关企业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根据本单位粉尘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的情况。
4.加大安全监管和事故查处力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各地要加大对涉及粉尘作业的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相关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云安监管〔2010〕153号)文件要求,对本地涉及冶金煤气,高温金属液体、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以下简称三个行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请于7月15日前按下列内容将书面总结(含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行业监管处。
1.各地报送涉及高温金属液体企业的详细名单,包括企业名称、所属县(区)、类别、主要产品、产量、生产工艺、从业人数、联系电话。
2.本地区2008年以来冶金等工贸企业粉尘爆炸和有限空间中毒等事故情况。
3.在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4.目前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加强相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涉及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采取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成效等。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1年7月至9月)
有关企业认真按照检查内容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培训教育、应急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请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将企业限期整改排查治理情况(含电子版)于9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行业监管处。
(三)督促整改、狠抓落实阶段(2011年10月至11月)
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 聘请专家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逐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跟踪复查隐患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省局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和材料报送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总结阶段(2011年12月)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三个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含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行业监管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三个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工作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依法整治,注重源头管理。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整改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跟踪督导,狠抓措施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企业三个专项整治的抽查力度,及时掌握企业整改进展情况,督促企业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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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