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2011-08-18 15:34:39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2011年—2013年)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11年至2013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为契机,以预防事故为核心,全面实施“两创两强化一整治”,即创标准化矿山、创无事故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监管、深化专项整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一)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力争全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每年递减10%以上,到2013年全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控制在80起以内(较大事故控制在3起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90人以内。

(二)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划分为一、二、三级的新规定,其中达二级以上的在500座以上。

(三)非煤露天矿山全面实现分台阶(层)开采、中深孔(微差)爆破、机械化铲装、机械二次破碎,非煤地下矿山按规定建成完善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四)逐步淘汰、整合一批小矿山和小尾矿库,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600以上,2013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数量控制在5000座以内。

二、实施步骤

2011年为“基础工作年”,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工作基础。

2012年为“实施落实年”,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标准化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带班下井、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运用等重点工作,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的目标任务,在2012年内要完成70%以上。

2013年为“攻坚达标年”,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强有力措施,突破重点、攻克难点,督促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按期整治达标,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

1.提高新建矿山准入门槛。把符合安全条件作为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各级有关部门对以下新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矿界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露天矿山矿界不利于推行中深孔爆破,难以实现分台阶(层)开采的;(5)地下矿山矿权平面距离不足300米,上下有重叠交叉的;(6)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安全造成影响的;(8)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9)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2.严格安全“三同时”制度。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或未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或未按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换证的矿山或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延期换证手续:(1没有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2201311日以后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3)露天矿山未实行分台阶(层)开采、应推行但未推行中深孔爆破、具备条件但不采用机械化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4)地下矿山未建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的;(5)三等以上尾矿库在201271日以后未建成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6)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7)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

1.制定并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坚持全面推行、分步达标、先易后难、逐项突破的工作方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分别制定工作计划、达标规划以及年度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达标任务。201120%以上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完成达标任务,201280%以上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完成达标任务。2013年底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山或尾矿库,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严把创标质量关。各矿山企业要坚决克服为创标而创标的错误倾向,本着建立循环闭路提升安全管理模式,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绩效的原则开展创标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考评机构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办法》的规定,对存在否决项的矿山和尾矿库一律不得启动安全标准化考评定级程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或尾矿库一律不得纳入安全标准化考评范畴:(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2)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3)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不同业主井下相互贯通的;(5)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6)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的;(7)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2.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制定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并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企业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企业带班负责人要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现紧急情况,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令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3.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每月定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安全总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重大事故隐患要建档备查。

5.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企业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扎实开展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2011年至2012年,要围绕创建标准化矿山、无事故企业,“完善二个系统、强化三防措施、推行一个制度”,即完善生产系统和安全避险系统,强化防冒顶片帮、中毒窒息、跑车坠罐事故,推行矿领导轮流下井带班制度,深入开展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到201211月底前完成整治验收工作。

2.继续开展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在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深化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巩固、深化和提高,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实现合法生产、管理规范、现场安全和“五有五落实十达标”的安全专项整治目标。20119月底前所有露天矿山整治达标,11月底前完成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

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打非”与“治违”并重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工作体制机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规范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全面推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三个系统,我省将依托云南省安全生产在线监控系统,对这三个系统实行联网;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应急需要,建设完善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大、中型和国有及国有控股非煤地下矿山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以上五个系统的安装任务,其他地下矿山在20136月底前完成安装任务。要本着“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逐步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2012年年底前,要按照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畅通有效、应急预案切实可行。2013年年底前,要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督促所有入井人员随身携带,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必须设置紧急避险设施的地下矿山,应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完成安装任务

2.强制推行先进技术装备。所有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等技术(工艺)装备,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水平。

3.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非煤露天矿山要强制淘汰以下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分台阶(层)的高陡边坡开采,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非煤地下矿山要强制淘汰以下技术、工艺和设备:局部通风使用非阻燃风筒,井下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主要井巷长期使用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和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井下使用非阻燃的电缆和带式输送机,横撑支柱采矿法,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对存在使用落后工艺和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4.配备检测检验仪器。所有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把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便携式检测报警仪配备到矿山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产的地下矿山,应配备足够的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温度检测仪适时进行检测。要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并督促其按规定携带。

5.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片帮、尾矿库垮坝等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六)努力推进矿业发展方式转变

1.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将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矿山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列入本地区资源整合范围。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要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要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促使整合后的矿山提高安全保障条件。对于决定整合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实施。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2.加快推进产业重组步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重组力度,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提高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1.加大安全绩效考核力度。各国有控股矿山企业要研究制定安全绩效考核办法,把每起生产安全事故直接与岗位工人、各级管理者的收入和职务升降挂钩,推动落实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非公有制非煤矿山企业也要研究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措施,切实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2.实行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州(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原因、汲取教训、督促落实。

3.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一般事故的查处由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的查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要在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示挂牌督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要报上级安委办审查后方可批复。

4.实行挂牌警示制度。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单位),由省安监局对事故单位挂“安全警示牌”进行为期一年的挂牌警示,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州(市)安全监管局对事故单位挂“安全警示牌”进行为期一年的挂牌警示,警示期满后由所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在警示期内没有发生事故的报经挂牌部门同意后摘除警示牌。

5.严格查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切实提高事故单位的风险成本。凡发生责任事故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凡发生重特大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小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凡发生较大事故的小采石场、采砂场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对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我省非煤矿山规模小、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各地各企业务必保持清醒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紧密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并把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和细化,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岗位和个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防范、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措施,进一步优化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着力在制度配套上下功夫,着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手段和方法、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有力推进工作落实。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各企业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为突破口,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切入点,抓住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四大重点工作,严格安全执法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抓紧强化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有效防范事故,不断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列表:

云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ps

云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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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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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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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建设检查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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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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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号系统16州(市)安全监管局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一览表.doc

配号系统企业注册填报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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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省安监局发的文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