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05-10 09:16:21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安监管〔201096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冶金机械等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要求,我局制定了《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五月十日

 

 

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以下简称《通知》)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吸取冶金煤气事故教训,加强对冶金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冶金企业和政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各有关冶金企业和有关部门有效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冶金机械等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的部署要求,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突出监管重点,夯实工作基础,努力促进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冶金企业煤气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煤气事故的措施,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提高事故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          检查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涉及煤气制取和使用的其他冶炼加工企业。

四、          检查内容

各相关企业按照《通知》附件2《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附件3《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通知》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各有关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确保《通知》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检查内容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五、          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组织方式分企业自查与整改,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全面核查,上级安全监管局抽查三种方式进行。各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一)          自查与整改阶段。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于2010512日前将《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冶金企业,督促企业迅速按照《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因企业自身技术力量不能满足自查要求的,督促企业外聘专家进行检查。企业应对自查情况建立清晰的专项检查台账和专项检查表,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规定隐患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验收等情况,相关检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签字确认。企业自查与隐患治理工作要求于2010731日前完成。

(二)          全面核查阶段。201081-9月30,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企业自查与事故隐患治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仍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          上级抽查阶段。2010101-31日,各州()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的现场核查工作和本局负责监管的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被抽查的县(市、区)不少于辖区内县(市、区)总数的2/3,被抽查的冶金企业不少于辖区内冶金企业总数的1/3。省安全监管局将配合总局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被抽查的州()数不少于5个,被抽查的企业数不少于被抽查州()冶金企业总数的1/4

(四)          总结汇总阶段。各企业应将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通知》附件2和附件6填报内容汇总完成后于2010731日前交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通知》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填报内容汇总完成后于2010930日前交各州()安全监管局,各州()安全监管局应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通知》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填报内容汇总完成后于20101015日前交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于115日前将全省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连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          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严密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部署、《通知》要求以及《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的安排部署,及时研究部署辖区内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措施、统筹组织、精心安排、落实责任。各级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治理标准。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内冶金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检查表,督促冶金企业认真按表检查、依规治理;各有关冶金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自查与整改组织机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开展好自查与整改工作;各集团公司和上级法人单位要加强对本级和下属公司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促使本级和下属公司不断完善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二)          逐项核查,全面覆盖。专项检查期间,要对所有涉及焦炉、高炉或转炉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检查。一方面由冶金企业对本企业涉及煤气的每一个环节逐一开展自查,另一方面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省、州()、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实施核查,达到全覆盖。中央驻滇企业在完成自查基础上,接受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核查。所有涉及煤气制取与使用的其他冶炼加工企业比照本方案开展自查工作,并接受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核查。

(三)          突出重点,认真检查。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煤气安全管理,重点环节是《安全生产法》第40条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17条的相关规定,重点部位是交叉作业和涉及本企业与外委外包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任务是隐患排查和治理,重点要求落实各级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各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规定的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填写《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并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要突出煤气隐患排查治理,突出煤气监测监控,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四)          登记建档,有序推进。各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与整改工作记录,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厂、车间、班组、岗位四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台账,健全交叉作业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健全煤气检修施工方案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由分管领导带队,业务科室负责,专职人员参加的核查和抽查工作。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核查和抽查工作记录。

(五)          严格执法,挂牌督办。要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等措施,深入推进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中,凡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实施交叉作业而未建立健全煤气制度的,一律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律实行挂牌督办,并提请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州()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市、区)安监局挂牌督办。凡在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未按要求健全制度责任人的责任。

(六)          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本次专项检查实行黑名单制度。在专项检查期间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冶金企业,一律实行黑名单制度,由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的要求,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限期整改后仍然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环境污染严重的或者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证照的收缴工作,并根据各自的职责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

(七)          跟踪督促,及时总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及时建立专项检查情况报送制度,定期统计报送自查、整改、检查、抽查等相关工作情况。各冶金企业每周周五17:00前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报送信息,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每两周总结一次辖区范围内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第二周周五17:00前向省和州()安全监管局报送;州()安全监管局每月底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辖区范围内的专项检查进展情况。省属企业由总部负责收集整理所属企业信息并直接报送省安全监管局。信息(总结、报表)报送工作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所报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再行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将根据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实际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通报批评专项检查工作进展缓慢、不认真、不细致的地区。

 

联系人:毛金龙、许俊玲

电话:0871-83710198371016

传真:0871-83710198371020

电子邮箱:aq0871@163.com

(相关附件及报送表格请到省局门户网下载中心行业管理目录下载)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