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云南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激励约束企业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云南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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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激励约束企业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危行业企业,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指导工作,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以《安全生产承诺书》(见参考样本)的形式,公开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分别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和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的企业应当每月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或者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安全生产诚信公告,公布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所采取的措施;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
第六条 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的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承诺书》公布日起,每三个月分别向县(市、区)、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和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档案,全面记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诚信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情况;
(五)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危害管理工作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评定实行星级制度,最高为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
第九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的企业,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考评,考评方法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未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书》十项内容、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并且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后,在其诚信等级记录上增加一个“★”号,直至达到“★★★★★”号为止。
(二)对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书》十项内容、或者发生重伤事故、或者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后,在其诚信等级记录上减去一个“★”号。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请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减去该企业2个“★”号。
(四)对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自发生事故之日起2日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请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减去该企业五个“★”号。
(五)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自发生事故之日起,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请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减去该企业十个“★”号。
(六)对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号记录为“零”的企业,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该企业发出安全生产告诫书,直至企业在下一轮等级评定中取得新的“★”号为止。
(七)对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号记录为“负数”的企业,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该企业发出“安全生产黑名单”通知书,并直接将该企业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行列。
第十条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整改计划,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写出书面保证,一并报县(市、区)和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整改期限届满,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企业发出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时的下一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情况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名单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发布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部门信息网站发布本地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情况,公布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并将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表彰制度,定期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五星(★★★★★)级企业评定,被评定为五星(★★★★★)级安全生产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法奖牌和证书,具体评定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企业,列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企业,检查办法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制定。
第十五条 被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连续三年评定为安全生产五星(★★★★★)级企业的,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证到期换证时,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被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连续五年评定为安全生产五星(★★★★★)级企业的,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律免予缴存,已经缴存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级安全生产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审批后连同利息一并退还企业。
第十七条 被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连续八年评定为安全生产五星(★★★★★)级企业的,经各级安全生产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审批后,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减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承诺书
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档案表
附件一:
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
(参考样本)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为相关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及专家排查、上报和治理生产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义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加速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档案表
( 年度)
(参考样本)
安监局名称: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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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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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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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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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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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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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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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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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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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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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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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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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总人数: 人 。其中:领导层: 人;中层: 人;一线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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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档案内容 |
执行情况 |
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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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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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各类人员持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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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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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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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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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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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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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危害管理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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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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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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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等级 星(★)号记录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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