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9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发布时间:2008-10-13 03:00:35

200819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200819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主要表现出“两个下降、一个稳定、一个较好”的特点。即: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下降;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较为稳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展较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19月事故基本情况

19月全省各类伤亡事故5721起,死亡1949人。

其中:工矿商贸事故206起,死亡234人(其中: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74起、死亡88人;危化品事故7起、死亡18人、7人中毒、3人轻度中毒、64人皮肤黏膜刺激反应);煤矿事故84起、死亡145人;道路交通事故3718起、死亡1473人;火灾事故1609起、死亡49人;铁路运输事故103起、死亡47人;水上交通事故无;农业机械事故无;渔业船舶事故1起、死亡1人。

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66起,死亡244人。

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4起,死亡54人。

1.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

 全省各类伤亡事故同比减少896起、302人,分别下降13.5%13.7%

其中:工矿商贸事故同比减少13起、98人,分别下降6% 29.5%;煤矿事故同比减少17起、增加3人,分别下降16.8%、上升2.1% ;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312起、223人,分别下降7.7%13.1% ;火灾事故同比减少532起、增加13人,分别下降24.8%、上升36%。铁路运输事故减少17起、增加12人,分别下降14%、上升34%;水上交通事故同比减少3起、6人;农业机械事故同比减少2起、2人;渔业船舶事故同比起数持平,减少1人。

2.指标控制情况

全省工矿商贸、煤矿、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目标比较,低358人。

其中: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低87人;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低20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272人;火灾事故死亡人数超13人;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10;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低2人。

较大事故66起,与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相比,低10起。

3.各地指标控制情况

全省有14个州、市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目标以内,分别是:昆明市,低56人;昭通市,低16人;曲靖市,低101人;玉溪市,低36人;红河州,低71人;文山州,低18人;普洱市,低3人;西双版纳州,低5人;大理州,低45人;保山市,低14人;德宏州,低27人;丽江市,低10人;怒江州,低12人;临沧市,低5人。

2个州、市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目标。即:楚雄州,超2人;迪庆州,超5人。

(二)9月份事故基本情况

9月份全省各类伤亡事故554起,死亡223人。

其中:工矿商贸事故24起,死亡28人;(其中: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11起、死亡13人;危化品事故2起、7人中毒、3人轻度中毒、64人皮肤黏膜刺激反应);煤矿事故7起,死亡19人;道路交通事故402起、死亡164人;火灾事故108起、死亡2人;铁路运输事故13起,死亡10人;水上交通事故无;农业机械事故无;渔业船舶事故无。

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6起,死亡20人。

1.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

9月份,全省各类伤亡事故同比减少34起、5人,分别下降5.8%2.2%

其中:工矿商贸事故同比减少723人,分别下降22.6%45%;煤矿事故同比同比减少3起、增加8人,分别下降30%、上升72.7%;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27起、增加5人、分别下降6.3%、上升3.1%;火灾事故同比增加1起、增加1人,分别上升1%100%。铁路运输事故同比增加2起、4人,分别上升18%67%

2.指标控制情况

9月份,全省工矿商贸、煤矿、道路交通、火灾、铁路运输事故死亡人数与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目标比较,低33人。

其中: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低8人;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超1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30人;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低2人;铁路运输事故超6人。

较大事故6起,与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相比,低2起。

二、安全生产基本走势

(一)工矿商贸事故走势平稳

1-9工矿商贸事故走势较平稳2月份死亡人数最低为11人, 8月份死亡人数最高为32人,9月份死亡人数为28人,各月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内。9月份发生较大事故一起,死亡3人。

(二)煤矿事故波动较大

19月份,煤矿事故波动较大,5月份死亡人数最高为31人,2月份死亡人数最低为3人。9月份死亡人数为19人,较8月份有所下降,降幅9.5%9月份发生3起较大事故,死亡14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

9月份死亡人数为164人,与8月份相比,减少12人,下降6.8%

(四)火灾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1-9月,火灾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1-9月份火灾事故死亡49人,已占年控制指标的98%

三、工作对策与措施

(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清形势,落实责任,积极采取过硬措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化工企业安全检查。按照总局要求,从910开始,用3个月时间,对全省各类化工企业就下面四个方面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是对各级地方政府、各类化工企业、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危化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危化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相关部门危化品安全联合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综合监督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许可,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严格采选业安全准入条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从10月开始,利用3个月的时间,认真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摸清尾矿库底数;查明尾矿库安全状况;要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制度。提高采选业准入门槛,今后相关部门要严把安全准入关,避免重复建设。引导选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在矿区集中的地方,要兼并一批,关闭一批。同时,由各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现有的小选厂进行专项整治,坚决取缔关闭自己没有尾矿库、向已闭库或库容已满的尾矿库排放尾矿的选厂和直接排放尾矿造成环境污染的选厂。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提出的6项措施。一是对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的矿井,凡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二是对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火工品管理混乱、使用非防爆三轮车下井等问题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实施关闭。三是对凡应抽采的矿井没有进行抽采的,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抽采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四是凡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井下传感器数量和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五是对弄虚作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矿井,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对停产整顿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组织恢复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六是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对蓄意瞒报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专项检查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是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是更加严格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三是实行更加严格的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四是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要严厉打击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