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百罗高速公路“7.31”黄磷泄漏事故的通报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有关企业:
一、事故简要情况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黄磷生产单位澄江磷化工金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着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黄磷、对进厂提货的车辆超装黄磷、对重复使用的黄磷包装桶在使用前未进行过严格的检查和未查验提货方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托运人昆明暨广顺工贸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澄江磷化工金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黄磷购销合同,并将所购黄磷销往广西,属无证非法经营。
(三)承运人开远天宝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向托运人昆明暨广顺工贸有限公司索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下,为托运人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还存在严重的违法超载行为。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这起事故发生在奥运会开幕前夕和我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期间,影响极坏,特别是富宁县“6.7”粗酚泄漏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对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一再三令五申,但仍然在同一路段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生产、 经营、运输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运输单位和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
(二)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打击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对其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证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尤其是出省危货运输车辆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在禁行区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进一步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五)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要按照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和器材,加强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开展救援。同时,要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