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定点进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安监管〔2008〕142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安全管理,根据云南省安全监管局、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全省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定点进货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137号),现将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定点进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烟花爆竹产品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必须符合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按照“安全可靠,适当集中,择优进货”的原则进行选点。各生产经营单位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必须在产地经国家或省级检测机构进行安全与质量检测,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进行销售。
二、实行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定点进货审批制度。烟花爆竹定点进货生产厂原则上一年一定。一级批发企业向省外的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生产厂进货,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定点的生产厂进行资格审查或实地考察,达到定点条件,方可同意定点供货。二级批发企业向省内的烟花爆竹生产厂进货,由各州(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定点的生产厂进行审查,达到定点条件,方可同意定点供货。
三、进货企业须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供货方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呈报云南省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进货呈批表(见附表1),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后,出据准购证明,凭准购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四、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进货和销售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五、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
生产、贩运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流入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违禁产品、非法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厂址、无燃放说明书),一律进行没收、销毁。对违法违规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附件:(附件内容请到下载中心"危险化学品"栏目中下载)
1.云南省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进货呈批表
2.云南省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进货准购证明